2006年4月13日,欧盟对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1774/2002号法规关于动物副产品及非供人类消费产品的健康规则进行了补充,对用于生产化妆品、药品和医学装置等技术产品的动物源性材料的进口、投放市场、出口等作出规定。该补充规定拟批准日期为2006年7月,拟生效日期为2006年11月。
这些规定总的原则是,动物副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健康要求,只有安全的动物副产品才可用作生产化妆品、药品和医学装置等技术性产品的原始材料。为此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动物体在屠宰前后必须经兽医检验,检验结果认为其适合人类消费;动物体必须经过标准处理,包括热处理,消除可能存在的生物风险。
2002年10月3日颁布的1774/2002号法规为保证从第三国进口动物副产品等同或等效于欧盟卫生标准设定了条件。为此,欧盟采用了对第三国或其企业的批准制度、欧盟检验程序以及进口产品必须随附健康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