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日本通过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构筑新贸易壁垒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贸易壁垒也在发展中。因此,对贸易壁垒的认识也要创新。
日本对农产品(食品)实行新的安全管理体制和对不断加严其技术法规和标准,看起来是采取技术性措施,而实质上是构筑新贸易壁垒。新贸易壁垒是相对于关税壁垒和配额、许可证等一般非关税壁垒而言,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环境性贸易壁垒和社会性贸易壁垒在内的新型贸易壁垒;它以保障安全、维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为目的;通过立法或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来规范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贸易限制措施。新贸易壁垒具有兼容合理性和不合理性的特点,可以为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当一个国家为了对某一产品实行贸易保护,往往采取制定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的办法,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一)以标准为手段进行贸易限制是新贸易壁垒的重要特征。
2001年4月23日,日本政府为了限制中国的大葱、生鲜菇和蔺草席等三种农产品的进口,实行200天紧急“设限”,超过限额部分征收高额关税,由原来的进口关税平均为3%至6%,提高到256%(大葱)、266%(生鲜菇)和106%(蔺草席)。我国在对日本政府进行了严正交涉无效后,也宣布从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调器三种进口商品加征特别关税100%。后来,通过双方交涉和磋商,各自收回限制了事。此事使日本懂得了,用关税或数量限制农产品进口容易遭到对方报复,而改用标准和合格程序等手段来限制进口是最好的办法。这也是日本近年来不断修改《食品卫生法》,直至提出《肯定列表》的原因之一。
(二)日本制定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不合理,甚至带有歧视性。
正如美国批评的那样,日本制定的不少技术标准往往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日本的农产品安全卫生指标过于苛刻,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标准,通过《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其要求越来越严格。
2002年7月和2003年5月,日本厚生劳动省以冷冻菠菜毒死蝉含量超标为由,两次宣布对中国产冷冻菠菜实行“进口自肃”(实为禁止进口)。日本规定菠菜中毒死蝉最高残留量为0.01ppm。国际食品法典(CAC)和美国都未制定该标准,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制定了类似的严格标准,如欧盟规定的限量为0.05ppm。据统计,在日本,菠菜的人均摄入量为22.8克,萝卜和白菜分别为43.7和37.4克,而日方制定的萝卜和白菜中毒死蝉的最高残留限量分别在3.0ppm和1.0ppm,是菠菜毒死蝉残留限量的300倍和100倍。日本对主要从中国进口的菠菜制定的标准明显不合理。
日本还在农产品、食品进口方面实施歧视性的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在产品检验方面,日本规定对不同时间进口的同种商品,每次都要有一个检验过程。而对本国同类商品,只需对生产厂家一次性做检验就可以了。
(三)日本有些标准是经过精心设计,专门用来限制特定国家(如中国)的进口产品。
如前面已经提到的那样,日本修改《食品卫生法》,就是主要针对中国的冷冻菠菜等蔬菜进口而实行的;实施《种苗修改法》,也是瞄准主要中国的。根据《种苗修改法》,日本商社无人再敢将日本的大葱种子带到中国种植后,再将大葱返销日本,不然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四)严厉的惩罚措施在实际上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日本对进口商在违反其苛刻的法规、标准时,加以严厉的惩罚,不仅是高额罚款,甚至处以有期徒刑。前面已经提到,根据2002年7月修改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进口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等违反食品进口规定的进口商,将被处以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者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非法取得认证证书等有关企业和人员,将处以100万日元到1亿日元的罚款。对违反种苗修改法,个人可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法人企业处以1亿日元以下罚款。对有意逃避检查并让转基因产品流入到日本市场者,将处以1年拘留,10万日元以下罚款;违反转基因生物管理者处以1年有期徒刑,100万日元罚款的处罚。显而易见,日本采取如此严厉的惩罚措施,在实际上起到了有选择地限制国外农产品进口、鼓励使用国产品的作用。(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