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虚假房源,使承租户遭受损失。法院认为,承租户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经纪合同》属居间合同,这种合同要求中介公司只是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牵线搭桥,不必承担太多审查房产证等手续的责任。而承租人又无法举证中介公司有故意欺诈行为,故判决中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的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租房。当王先生与中介公司介绍的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半年房租和押金及中介费共计一万多元后,却发现房主是假的,房产证也是假的。王先生认为中介公司为自己介绍假房主,属欺诈行为,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而法院却判决中介公司只返还王先生的中介费1400元,而王先生交纳的半年房租9000元及押金1500元的损失,只能留待假房主诈骗案的侦破解决。
2004年6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称自己两月前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经纪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房屋信息,事成之后以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第二天,中介公司将在互联网上得知的一处房屋出租信息提供给王先生,在公司两名业务员在场的情况下,王先生即与房主牛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王先生付了半年房屋租金9000元及房屋押金1500元。入住承租房屋后,发现自己签约时所看到的房产证是伪造的,房主牛某也是承租人(即通常说的“二房东”)。牛某已去向不明。王先生知道自己受骗了。他认为,中介机构“有义务向我提供真实的房源信息,而他们为我提供的却是虚假的信息,侵害了我的权益,使我支付了中介费和房屋租金后却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因此,要求中介除返还中介费外,赔偿其所付的租金及押金。
一审法院做出中介公司返还王先生的中介费,但不赔偿损失的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王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该公司依合同的约定向王先生提供了租赁房屋的信息,并促成了合同的订立,就完成了其所受委托的义务。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的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对于订约有影响的事项也不负有积极的调查义务。如果该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王先生利益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现王先生未提供中介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充足证据,因此中介公司不承担违约及侵权责任。但是,由于王先生承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出租,无法居住,中介公司应承担返还中介费的责任。
法理分析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讲,王先生与中介公司所订立的居间合同,就是由中介公司向王先生报告房源,协助王先生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王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中介公司只要将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告知王先生即可。如果中介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王先生的利益,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这里强调“故意”这个主观意愿,在案件审理中,如何认定中介公司是故意的,需要王先生提供证据。由于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所以中介公司不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
法官告诫,由于社会上中介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一般是居间合同,这种合同要求中介公司只是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牵线搭桥,不会承担太多审查出租人房产证等手续的责任,因此要求承租人要格外小心,必要时候邀请懂行的人参加,免得受伪造房产证的蒙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