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3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应物会议中心召开会议,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审定。特别指定包括轻工业联合会在内的3个联合会、3个部委(局)、4个标委会、3个标准化机构和国标委等14个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体制、组建、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管理、经费、编号名称、内部规章制定等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明确指出: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在职人员担任。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领域内权威专家作为候选人,经技术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由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副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主要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的代表,经技术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由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应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主要为龙头企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代表,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技术委员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将对技术委员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罚。”
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0年8月14日施行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2004年3月2日施行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以往公布的有关技术委员会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