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各标准化科研机构,各认证认可机构:
为保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出版质量,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有效保护标准版权和专有出版权,1997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了《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先后印发了《关于重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版发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标联[2004]361号)。2004年,国家标准委召开了“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和扩大发行工作会议”,会议重申了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是受我国《标准化法》、《著作权法》及《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
国家标准版权保护会议的召开和有关标准版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发布实施,增强了保护标准版权和专有出版权的意识,推动了我国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开展,部分有过侵权盗版行为的单位也进行了积极纠正和整改。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于不顾,继续从事或参与盗版盗印纸质标准或相关图书,并高价销售;擅自将国家标准全文上网,发展网上会员进行销售;在咨询、培训、认证活动中经销盗版标准;大量复印标准向用户销售。这些侵权盗版活动,扰乱了正常的标准出版发行市场秩序,侵犯了标准的版权和专有出版权,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标准版权和专有出版权的有效保护,维护国家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认监委要求有关单位:
一、继续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和扩大发行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国家标准版权和专有出版权保护工作的力度。
二、切实加强法制观念和行业自律。认真遵守《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的意见》,不参与侵权盗版活动,不使用和销售盗版标准。
三、积极配合和协助政府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标准出版物领域的侵权盗版活动。
四、从即日起,对仍从事盗版盗印国家标准出版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认监委将会同新闻出版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认监委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侵犯国家标准版权的行为,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