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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有关禽流感条款提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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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第59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提前实施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中与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人类流感大流行相关的条款。《国际卫生条例(2005)》原定于2007年6月实施。本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决议,使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范等相关的一些措施能够得以提前一年实施,这些措施包括快速和透明地进行疫情通报、为提出要求的国家调查和控制疫情提供支持等。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规定,国家归口单位应随时和《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保持联系。缔约国的国家归口单位在本国领土内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向《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通报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信息。面对严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检验检疫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和对策,建立口岸疾病和公共卫生风险监测网络,根据国内外疾病和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情况制定监测方案,实施疾病监测,对早期发现的疾病传播隐患、口岸公共卫生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风险评估及预警体系,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核实、评估、预测、预警、报告、通报和控制。

  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条款的提前实施,对检验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和更加迫切的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任务艰巨,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密切关注国内外的疫情动态,全方位监控,加强对来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交通工具和货物的检疫查验,做好对来自疫区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工作,对来自疫区的废弃物做好消毒处理工作,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
作者:冯进 刘坚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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