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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电动摩托车发展急需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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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年5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作为非道路车辆,只要符合GB 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就可以上路行驶,使得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合法化,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电动自行车发展的“身份”问题,适应了现阶段我国交通需求。而在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产品,在最高车速、总质量、电动输出功率、以及驱动方式等方面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要求,甚至实际已为电动摩托车范畴,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标准法规和产品准入机制,遭遇了机动车道不能上,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违法的尴尬局面。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作为截然不同的非道路车辆和道路车辆两类产品,以其环保、低噪、便捷、经济以及能源友好性,在国外均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我国台湾省也较早实现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商品化。目前我国商务部等五部委出台的加强摩托车出口管理的要求中,也对电动摩托车的准入检验标准提出了要求。因此,为满足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及市场需求,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电动摩托车标准法规和企业及产品准入机制,将电动摩托车产品纳入道路车辆,进行规范管理已十分迫切。

  1 我国电动摩托车的演变过程

  实际上我国的电动摩托车是由电动自行车发展起来的,我国是自行车生产和使用王国,上世纪90 年代末,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庞大的自行车使用群体中有部分消费者追求便捷、省力,于是电动助力自行车便应运而生,并悄然在各地快速发展,到2005 年突破了600 万辆(这其中包括了大部分的电摩化的“电动自行车”)。

  作为新生事物的电动助力自行车,在发展初期,由于对其机非定位认识不统一,产品技术标准法规滞后,在国家的层面上对其规范管理没有及时到位,而部分地方政府因其巨大的市场需求,通过地方法规的方式予以认可,使电动助力自行车在一段时期内处于合法与非法的两重尴尬局面。不规范的发展过程带来一定程度上不规范的发展结果,一方面,随着电动自行车市场扩大,用户需求也呈现多样化,车体宽大、造型时尚、动力强劲的电动自行车受到了越来越多用户的喜爱和欢迎,由于管理不规范和市场竞争,为了迎合人们的口味,我国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轻摩化的趋势。到了2003 年这种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取消了已经成为摆设的人力骑行功能,取消了脚踏、链条和飞轮,电池容量扩大,全面采用了轮系和优秀的制动系统,最高时速接近40km/h,甚至更高,车辆轮胎加宽,重量加大,已经完完全全成为了一辆摩托车。而另一方面,由于电动摩托车的标准和准入还不完善,且作为非道路车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对于道路车辆的摩托车管理门槛低很多,这些已电摩化的车辆,甚至一些原来专门用于出口而生产的电动摩托车也面向国内销售,并基本上以电动自行车的面目在路上违规行驶,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

  2 电摩化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首先,电摩化的电动自行车取消了人力骑行功能,车速比电动自行车更快,重量、外观都趋于了摩托车,这样的车辆行驶在非道路车辆的路上,势必给路上的行人等带来了安全的威胁;另外,目前的电动摩托车其实大部分就是做了一些技术改动的电动自行车,这种不烧油、速度快,价格在两三千元,和电动自行车差不多,还不用上牌照的“电摩”得到了很大的追捧,市场销售一度紧俏,但市面上的这种“电摩”存在很大的缺陷。

  指标超标:国家规定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车速不大于20 公里/小时,重量不大于40 公斤,有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输出功率在300W 以下。而从电动自行车“改良”成的“电摩”,各项指标均超标,没有脚踏行驶功能,车速40km/h 甚至更高,输出功率在500w 以上,整体重量大于50kg。
质量缺陷:电动摩托车由于速度较快,在行驶时放电强度过大,所以电池使用寿命极短,据介绍,目前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厂家为降低生产成本,选择低档部件,经常发生故障。电机、控制器等主要部件技术不过关,整车使用年限低。因为,目前没有出台电动摩托车的国家标准,无法按照标准进行检测、鉴定,安全、性能指标如何无法确定。

  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改装成的“电摩”,车身重量增加,在正常匀速行驶过程中,车身原有零部件的压力都会明显增强,在加速、高速以及路况不佳的情况下,车身承受巨大的压力,极易出现翻车、车身断裂、四大主件失灵、失控等事故,遇到紧急情况很难成功刹车,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把电动自行车归为“非机动车”,目前,并没有对电动摩托车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上发改委的产品公告,没有给电动摩托车颁发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各地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对于合法化的电动自行车很多地方接受,加强管理,允许登记上路,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摩,态度是一样的,一律禁止上路,上路违法警察发现即罚款。

  3 电动摩托车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我国私人购买汽车能力还不普及的情况下,摩托车成为人们普遍欢迎的交通工具,这也就是我国为什么成为摩托车生产和销售大国的原因。而摩托车能耗大、排放污染由于技术问题比汽车还要严重,又因其轻便灵活,噪声排放污染分布更加广泛,由于技术和成本的原因,这些问题难于从根本上解决,在能源安全以及环保呼声日益强烈的今天,摩托车的发展只有寻求新能源才有前途。

  电动摩托车具有操作简单、骑乘舒适、维护方便、噪声低、节能环保等优点,既可以作为普通市民上下班的代步工具,又可以作为中老年人的休闲用车,是名副其实的绿色环保交通工具,也是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必不可少的补充,同时也是传统燃油摩托车理想的换代产品。

  我国曾在“八五”“九五”“十五”规划中将电动汽车的研发,产业化列入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在电动汽车的各个领域均取得了成果,因电动汽车技术是一项集机械、电机、电子控制、材料、电化学制造为一体的系列工程,很快大批量的上产和商业化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而对于电动摩托车技术不如电动汽车高,电动汽车的研制成果可以直接被利用,使电动摩托车领域率先进入产业化、商品化成为现实。
电动摩托车结构简单,部件少,随着电子技术、电池技术的发展和改进以及批量生产,其性能价格比将显著提高。随着油价的不断上涨,而电机的效率较发动机的运行效率要高很多,电动摩托车的节能效果显著;采用快速充电技术和利用晚上充电,避开用电高峰;利用目前研究开发的单位体积下高储能电池,这都成为电动摩托车发展的可能。

  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摩托车企业早已研制出技术较为成熟的电动摩托车,因缺乏相关标准,电动摩托车准入制度不健全,一直没有进入产品公告,同时因电动自行车管理不严,大批的电动摩托车进入了电动自行车行列。适时因势利导、疏堵结合,抓紧制定和颁布技术标准和管理法规,将电动摩托车纳入规范管理,必将为电动摩托车和摩托车行业
带来一个新的春天。

  4 电动摩托车标准制定的原则

  电动摩托车与传统摩托车相比在动力源和驱动系统方面上有其特殊的方面,而其他方面与其传统的摩托车的要求一致,因此电动摩托车要符合传统摩托车应符合的相关标准要求,同时还要对其特出的方面制定相应的标准。

  电动摩托车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1)与传统摩托车要求一致的不再重新规定,执行现有传统摩托车标准,例如:灯光、扶手、凸出物等方面的要求;2)对一些与电动汽车共性的标准,借鉴或直接引用电动汽车标准,也不再重新制定,例如,术语、电池标准等; 3)与传统摩托车标准没有抵触只是需针对电动摩托车特殊方面增加少量内容的,修订原有标准,补充相关内容,例如:操纵件、指示器标志等;4)对电动摩托车特有,不能与传统摩托车以及电动汽车标准兼用的,要单独制定;5)标准的制定由急到缓,有易到难,逐步制定完善电动摩托车的标准体系;6)与电动汽车标准的制定形式相同,考虑制定为推荐性标准且大部分以行业标准的形式制定,如果政府部门在对电动摩托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中采用,则考虑哪些项目和内容是必需执行的。

  5 标准制定的组织形式和首先考虑的项目

  因电动摩托车涉及电驱动及摩托车,因此,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由电动车辆与摩托车分标委会共同组成标准研究制定工作组,以工作组的形式开展标准的制定工作。工作组成员由电动车和摩托车两个专业方面的人员组成,标准中既要针对电动车的特性提出要求,还要符合摩托车生产企业以及摩托车产品的应用,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两个标委会秘书处人员为工作组主要成员,同时吸收有意愿参加该项工作的企业参加。

  首先要考虑制定的项目:1)安全要求标准:电动摩托车为电驱动,动力源使用的是蓄电池,驱动系统采用电机,因此电动摩托车在其结构上要考虑电安全、蓄电池安全、充电安全;同时因驱动方式不同还要考虑与传统摩托车不同的机械安全;电动摩托车的使用安全要求,保证电动摩托车的规范发展。2)性能评价标准:电动摩托车性能是评价电动摩托车好坏的非常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统一的试验方法标准,那末所标注的性能指标参数就可能有很大的水分,车辆的好坏不具有可比性。包括a)电动摩托车的续驶里程以及能耗试验方法标准。电动摩托车用动力蓄电池在完全充电的状态下依据标准的试验方法,能够行驶的总里程为续驶里程,所消耗的能量为能量消耗量。目前电动摩托车的续驶里程短是与摩托车相比不足之处,因此,车辆续驶里程和能量消耗量的多少是购车者首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指标。b)电动摩托车整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电动摩托车因动力源、驱动方式的不同,其动力性能(最高车速,加速性能、爬坡能力等)、可靠性、耐久性评价的试验条件、试验方法与传统摩托车不同,因此要评价电动摩托车整车性能,就要制定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3)定型试验标准:这是我国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管理需要的标准。4)电动摩托车电机输出功率测量标准:电动摩托车电机输出功率是电动摩托车的一个重要指标,可能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会成为界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一个指标,因此该标准也是首要考虑制定的。

  6 其他

  关于电动摩托车的称谓,一些人认为电动摩托车这个称谓本身就不对。理由是因为偏离了“motorcycle”的原意,摩托车就是使用“内燃机”的车辆,换成电力驱动,则丧失了“内燃机”的概念,电力驱动和内燃机驱动是有矛盾的,两者不能放在一起。我认为大可不必去追究这种术语概念,随着汽车、摩托车技术的飞速发展,汽车、摩托车的概念已经广义化,已经不再局限于最初的内燃机车辆。就像电动汽车的称谓最初也有争议,认为动力系统发生了变化,而且已经不烧汽油了,怎么能叫汽车?可这么多年下来,人们已经接受了电动汽车这种叫法。而另一方面,在我们的标准中也并未对汽车、摩托车的动力源加以限制。“汽车”(GB/T3730.1)—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GB/T 5359.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以及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都明确规定各类摩托车为动力驱动,可以是热机也可以是其他的驱动形式,这其中就涵盖了电驱动的电动摩托车,而实际上电动摩托车这个概念很容易被人们理解并接受。

作者:赵静炜 来源: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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