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实施更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是日前召开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听取《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透露的。报告提出:制定食品安全上海地方标准,应依据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从风险评估、标准设定到一般性禁止规定,食品安全上海地方标准都要严于国家标准。
据了解,在此次审议报告中,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建议将规定草案第20条修改为: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标准编号。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依据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草案修改稿还提出两条建议:如果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则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凌介绍,法制委建议将规定草案第17条修改为: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同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地方标准、发布风险警示的依据。
张凌解释说,除了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的食品外,草案修改稿第11条新增了“一般禁止性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该市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同时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