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4类。
首先来看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两类,都存在标准过于老化、落后等诸多问题,有些甚至几十年不变。如小麦粉,其中的检验项目指标和所引用的检测方法等都亟待更新。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应当是首屈一指的。
其次是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水平参差不齐。就笔者来看,目前化工类产品标准水平较高,指标较为合理、完善,检验方法可操作性较强,且标准指标制定上已达到人性化理念。如复肥标准GB 15063-2008中已取消了水分项目的检测,将其列为出厂检验项目。
第三是地方标准,一般是根据地方特色产品的属性而制定的。地方标准在地方特产的功能性项目制定上还有不足之处。例如一些具有药食两用的土特产品,其功能性项目的检测往往在标准内容中是一个空缺或不足,在指标的检测方法先进性方面也值得商榷。
第四是企业标准,笔者就本人参加企业标准制定及审定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企业标准制定应避免标准只为效益服务的现象。在产品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企业为追求效益,会有意识夸大其产品的功效或在检测项目上回避其不利于产品销售的一些项目,这样就会误导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利益。
企业标准制定中,当标准中产品检验的项目费用高昂、且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较少时,企业往往会取消该项目的制定,而产品在标准中所应该具备的特征指标不存在了,也就失去了本产品的特色。
当产品涉及两个以上专业时,制定或审定时应同时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都参加,同时采纳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标准中技术指标才能趋于合理完备。
制定或审定过程尽可能减少人为干预。现实中有些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为了追求商业利润或扩大销售,企业领导往往会对专家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在标准名称或功效等方面夸大其词,造成标准指标的不合理或欠缺,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一些后患。
标准指标的检测方法、判断规则一定要科学、合理,符合产品特性和要求,而现实当中一些企业标准对其性能指标的规定往往太少或忽略,导致产品标准失去指导生产、销售的意义。
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缺乏实验验证,导致其可操作性较差。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