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权利人维权意识的加强,出版社被诉侵权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五庭近日对图书侵权案件调研发现,这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
一是出版社仅以合同约定的内容排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对所出版图书内容不作著作权审查。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出版社在与作者或书商(联系出版业务的公司或个人)订立的出版合同中都约定,作者或书商保证享有所出版图书的著作权,如因图书侵犯他人权利,出版社不承担任何责任。后出版社在编辑、审校书稿时,往往忽视著作权方面的审查。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约定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对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人无约束力,出版社无法因此免除侵权责任。
二是出版社仅提供书号,不参与图书出版其他事宜。由于我国现行出版业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正式出版物必须有用于“识别身份”的书号,只有符合《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出版单位才有权使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管理并标注的书号。有些出版社以管理费或出版费用的名目向书商收取费用,同时给书商提供书号用于出版图书(俗称“卖书号”),此后由书商负责图书的复制发行等全部事宜。此种程序下出版的图书极易发生侵权纠纷,由于不清楚图书内容,出版社往往无法在诉讼中进行有效抗辩。
三是出版社直接使用他人作品出版图书。这一问题主要出现在出版社出版的美文集、小说集中。由于书中收录了相当数量的同类作品,出版社称无法事先联系作者,就在书后提示:如果作者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收录了,可以与出版社联系稿酬事宜。但这种单方声明并不产生免除侵权责任的效力。而且,相当数量的作者并没有机会发现图书,也不会向出版社追讨稿酬,出版社的行为实则纯获利益,无视他人著作权。
四是出版挂名作者的图书。此类案件往往因被挂名的人系知名学者、教授而广受关注,所涉图书集中在教育考试或外语学习领域。由于图书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获取更多销售利润,出版社会在被挂名人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主编等名义在图书上挂名。为此引发了数起学者、教授发现被挂名后起诉出版社侵犯署名权的纠纷,或是有人发现挂名图书侵权后将被挂名学者、教授和出版社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案件。
五是不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图书印数。由于图书版权页标注信息中,图书印数非必须标注事项,有些出版社出于尽量少付作者稿酬的目的,不标注印数;有些出版社出于吸引读者的目的虚报印数。发生侵权纠纷时,少有出版社能主动提供真实的复制委托书证明其图书印数。由此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图书真实印数,无法计算侵权获利。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出版社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认识不足、责任编辑著作权法知识匮乏以及出版管理不规范、证据保留意识不强等。针对这些问题,海淀法院民五庭在审理中除了加强调解工作,便捷、高效地化解当事人纠纷外,还注重通过司法建议、各种宣传等方式加强判决的示范作用,促使出版社重视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