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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从诚信的视角误读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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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规范是当下极具热度的词汇,在关注市场规范的议论中,“诚信”一词使用率也是极高的。甚至,经常有人提出“诚信体系”建设这样似是而非的说法。

  笔者注意到,一些专家在评论食品安全时,特别强调制度建设,并以此来矫正“道德缺失”的判断。在这些专家的言论中大都使用“信用”一词,而较少使用“诚信”的说法。究其原因,是专家们从市场经济的视角确定了“诚信”与“信用”的区别。

  现代汉语在从文言文向白话文过渡时,将大量的单字词组合成双字词,在便于交流的同时,也模糊了不少字词的界限。“诚信”和“信用”界限的模糊就是这样造成的。在非经济范畴使用时,两个词的界限确实不够清晰。特别是以道德底线制约的社会范畴里,信用的效果与诚信基本上是一致的。语言约定俗成的规则让人们在语言环境根本改变之后依然习惯于用顺嘴的语言表述,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因为对环境的根本变化缺少清晰把握而导致语言词汇的陈旧,那就不是个习惯问题,而是思维方式的问题。因此,对“诚信”“信用”使用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市场经济体系的理解。

  从原则上区分“诚信”与“信用”的根本意义,在于明晰市场经济体系的社会背景。市场经济的法制特性从顺序上颠覆了“诚”与“信”的关系,在动机与效果上更加强调效果对动机的倒逼作用。基于市场经济的视角,“信用”是市场主体之间承诺的愿望与兑现承诺能力的综合体现。说它是综合体现,因为它包含了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两个方面。值得强调的是,信用的直观效果是兑现。不论主观还是客观,不兑现只能是失信。主观客观的差别只是重建信用的成本问题。法制的铁律效应,使信用成为缺少温情的市场尺度。

  “诚信”属于主观动机层面,是道德素养在人际交往中的表现。其内在逻辑是“因诚实而获得人品上的认可”“因诚实而追求守信”。显然,诚信在市场行为中是一种潜在的因素,不可能成为支撑交换的现实因素。在法治层面上谈市场时,相对于信用,诚信是居于附属地位的。

  从直观效果来说,好的市场一定表现为信用至上。即信用是市场的先决条件,没有信用就不可能有市场秩序。在这个意义上,信用又显得非表面化,或者说不再重要了。这时诚信就成为表面化的,显现为市场的基本状态。这也是大多数人愿意呼唤诚信的原因。

  用法治和道德的关系对应信用与诚信的关系,就会加深对其差别的理解。法治对道德的支撑作用,让我们看到转型时期坚守法制的基本意义。同时,也对那些从道德视角思辨社会问题的“卫道士”寄予同情。同理,当我们热衷诚信的美好时,不能忘记信用对诚信的倒逼作用。也就是说,诚信是信用的基本元素,而不是全部。

  那么,是不是只要有信用就一定是诚信的?也不尽然。原因是诚信与信用在人际交往中分别表现为道德认知与契约认可。在一份专业调查中,宗教人士与商人形成了鲜明对比。宗教人士的诚信度居第一位,商人诚信度仅高于路人;而商人的信用度居第一位,宗教人士的信用度却排在后边。这说明,诚信与信用因属性的不同而表现出巨大差异。宗教人士因坚守内心境界而诚实可信,因缺少市场交往记录而缺少信用资质;商人因坚守商业秘密显得不诚实可信,而对于商业契约又必须如期兑现而拥有信用。当然,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的一种差别。

  那么,我们能否让市场主体在拥有商人信用的同时又具备宗教般的诚信呢?答案是,在走向规范的市场状态中,诚信是可以不断增长的。就像随着恶的递减善就自然递增一样,当信用体系使信用成为常态时,诚信自然就会成为常态。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还是要把信用放在首位,而不是脱离本质地呼唤诚信。

作者:杨荣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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