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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进口煤“发热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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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东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煤检验鉴定证书,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成功挽回经济损失近89.6万美元——

  2011年1月13日,从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传来好消息:根据东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煤检验鉴定证书,该公司于2010年11月份经东莞口岸进口一批动力煤,买卖双方经谈判协商, 该批货物最终以每吨折价20美元成交,企业成功挽回经济损失近89.6万美元。

  据东莞检验检疫局统计:2010年,东莞口岸进口数量和进口总值与2009年同比分别增长30.8%和62.1%。2010年,该局共检出4批次不合格进口煤炭,均为“发热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不合格重量合计15.6万吨、货值1232万美元。截至目前,该局已对3批次不合格进口煤完成索赔工作,共计为国家和企业成功挽回经济损失223万美元,还有一批进口煤目前正在积极索赔中。

  进口煤炭是重要的战略性能源产品,近几年,进口资源性产品的贸易环境和贸易特点产生了较大变化,从早期的买方市场逐渐转向卖方市场。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进口资源性商品的企业,除了关注煤的质量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在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时,企业应首先考虑当出现贸易纠纷时,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如:货值的确定应以到货时的数重量和品质为准,当出现贸易纠纷时应在中国或第三国进行仲裁等;对于大宗资源性产品,由于货值巨大、运费较高,所以在起运地应进行装运前检验;货到目的地之前应积极与当地的检验检疫部门联系,以便第一时间确认数重量鉴定和品质检验方案,了解货物状况和贸易合同情况,货到时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当出现数重量短少或品质异常时,企业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检验证书,同时开展对外索赔工作。

作者:吴志勇 赵剑红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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