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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进口设备合同设“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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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设备是一类较特殊的进口商品,不仅检验环节多,而且检验周期也较长,一般包括到货开箱检验、安装调试环节的检验、试生产环节的检验以及质量保证期的检验等。2004至2005年,日照检验检疫局共检验进口设备350批、货值5632.4万美元,检验中常发现有以次充好、低价高报、技术缺陷等欺诈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作为检验和索赔依据的进口设备合同,其周密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有关各方警惕和借鉴。

  一、在界定设备或生产线的产能时,必须对每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涵给予严格定义。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对工作日的认同是不一样的,当外商面对进口设备产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索赔时,有可能将1个工作日定义为12小时甚至24小时。因此在签订进口设备合同时,决不能将1个工作日等于8小时作为默认条款。

  二、在试车用原材料的来源上,特别要警惕外方主动提出的“无偿提供试车用原材料”等类似条款。若企业生产全部使用进口原材料,该条款尚可接受,但需在合同中应指定原材料的国别和产地,并逐一试用,全部达到要求才算符合合同。若企业生产全部使用国产原材料,该条款应补充完善为“由卖方出资,买卖双方共同在中国境内购买”。如果简单地接受“由外方无偿提供试车用原材料”等类似条款,就可能掉进外方的技术“陷阱”,使该进口设备患上“原材料依赖症”,在原材料的供应上终生受其制约。

  三、在进口设备的安装调试上,特别要注意类似“设备由外方负责安装调试,买卖双方共同组织验收”等条款。因为该类条款操作性很差,基本没有约束力。一是没有明确中方需配合的事宜,若安装调试不顺利或拖延时间过长,外方可能会推脱责任,指责中方配合不力。二是没有对安装调试的期限给予界定并配合相应的超期罚则。若引进的设备在技术上不成熟或存在技术缺陷,就只能任由外方无限期地安装调试,即使该设备最终能够调试成功,也会错过该项目的最佳效益期。

  四、应高度重视合同条款中的品牌“陷阱”。一般设备合同往往针对其核心部件和重要元器件进行特别的约定,但不可仅约定品牌。因为,同品牌的进口设备也会有不同的产地,而产地不同,品质特别是价格更会不同。一不小心,就会出现以最高的价格购买了同品牌最低质量设备的现象。

  五、针对备品备件,不能简单接受类似“合同总价已包括足够供安装调试及投产后一段合理时间使用的备品备件费用”等条款。一是安装调试阶段不可预见的风险较大,备品备件的消耗很难按常规来估量,且安装调试一般由外方负责,这一阶段备品备件的消耗也应由其负责。二是若备品备件是该制造商的专有产品,会趋向少给,在以后的生产中采用制约供给的手段,赚取更高利润;若备品备件是非专有产品,会趋向多给,达到多赚取利润的效果。三是所谓的“合理时间”根本没有实际意义。中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调研,根据备品备件的市场情况,详细规定其品名、规格、数量及产地等,力争不花冤枉钱。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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