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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植物油重量欺诈有多少“隐身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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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受到国际市场植物油价格高位运行和国际市场植物油日益紧俏的影响,部分发货人和承运人受经济利益驱使,根据国际市场植物油价格的变化控制履行合同的“约数”造成货物到达国内后发生短重,损害了国内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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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植物油贸易中重量欺诈分析

  进口植物油贸易中的欺诈现象分为“明欺诈”和“暗欺诈”。“明欺诈”,是通过检验人员检验出货物短重率超过提单数的5‰,是发货人或承运人需承担责任的,买方凭检验人员的重量证书可以申请索赔;“暗欺诈”,主要是利用植物油计重方式的特点和按惯例允许与提单数相比有5‰以内的误差的国际规则进行欺诈,这种隐蔽的行为使买方往往难以索赔。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日常饮食的改变,食用植物油的需求日益增长,但由于国内植物油资源有限,每年需要从阿根廷、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大量进口,年均增幅达20%以上。

  据笔者工作实践发现,我国进口的植物油大都是通过远洋货轮散装运输,物流环节多、运输过程长。近年来,由于受到国际市场植物油价格高位运行和国际市场植物油日益紧俏的影响,部分发货人和承运人受经济利益驱使,根据国际市场植物油价格的变化控制履行合同的“约数”,即买卖合同重量的“溢短装条款”。国际价格看跌时,发货人就履行最高合同要求,国际价格看涨时,发货人就履行最低合同要求,甚至有时发货人会故意短发,造成货物到达国内后发生短重,损害了国内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这些重量欺诈行为,应引起国内收货人的高度关注。进口植物油重量欺诈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签发不真实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目前植物油市场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相对与买方而言具有无可争辩的强势地位,进口植物油买卖合同约定大都是以发货人提供的装货港数字为提单数并且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而装货港数字一般为卖方提供或卖方委托第三方商业鉴定机构进行重量鉴定。由于第三方检验鉴定市场在国外竞争相当激烈,这些商业检验鉴定公司大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愿得罪卖方,部分卖方伙同检验公司伪造装货港检测数据,因此其装货港数量的真实性就有了一定的商量余地。这种现象在进口棕榈油和毛豆油时都有发生。

  卖方提供的密度与检验检疫部门检测密度差异较大 在国际贸易中,散装植物油通常采用容量计重的方式进行结算,货物的重量通过“货物的体积乘以密度”来计算,发货人提供的货物密度偏大,用于结算的货物重量也就偏大。提单数和装卸港承运人的船舱数字都是以卖方提供的密度计算,而卖方提供的某些品种的密度有时比检验检疫部门实测密度大3‰至4‰,这就意味着10000立方米货物,仅密度差异就将多算30~40吨货物。进口植物油密度产生差异的较大品种主要是印度尼西亚棕榈油和阿根廷毛豆油,进口这两种货物时,国内商家要引起高度重视。

  卖方掌握了贸易环节的租船权 进口植物油一般以CFR计价,租船的主权牢牢控制在卖方手中。卖方从商业利益出发一般希望租用舱容虚高的船舶,来达到隐蔽欺诈不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至卸下船时止,即自装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起至卸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止。部分卖方在明知装货港岸罐数字短少的情况下签发不真实提单,但货物装到船舱后,因为船舱虚高的舱容计算得的船舱数字并不会发生短少,即使船舱数字与卖方提供的岸罐数字有一定的误差,船方也会根据容量计重5‰误差范围内的原因签发提单认可卖方的岸罐数字作为提单数。船方舱容表的不准确性使得我们检验人员在卸货船舱计量时也是无能为力,这也是卖方为什么喜欢租用老船龄船舶的原因。而船方是希望租家即卖方满意的,船舶舱容偏大对卖方来说有利,而根据海商法规定对船舶公司本身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危害。因此,有的船龄达10多年的船舶经倒卖更改船东后,而舱容表仍然是最早的表而没有重新校正过。有的船方甚至故意调整各航次的船舶经验系数并准备2套舱容表,在卸货港进行偷梁换柱,检验鉴定人员对此需引起高度重视。

  针对我国进口植物油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针对签发不真实提单的欺诈现象,建议买方在合同中应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委托检验检疫部门进行装运前检验,在装货港同卖方和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联合进行岸罐计量、跟踪监装和船舱计量,把住源头,确保提单数字的真实可靠。这样,发现问题后就能及时通知买方,确保买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密度差异较大的现象,笔者建议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买方可以把检验检疫部门的密度指标写进合同条款规定一个范围,以此密度计算提单数量。如卖方对此有异议,双方可以申请都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这对买卖双方也是公平合理的。无论采用国内标准还是国际标准,卖方提供的密度数据有时都是站不住脚的,不能任由卖方制定密度数据。

  针对卖方租用舱容虚高的船舶,建议买方可以干预卖方租船细节,要对船龄、船况、人员、运输管理等作出一定要求,并可以明确告知卖方不能租用在国内港口有过重大短少记录并被海事法院扣船的船舶进行运输。买方也可以要求船方指定国内的船运公司运输,提高“国油国运”的比例,这样也可以降低植物油进口成本,防范欺诈风险。

  总之,检验检疫部门是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其重量鉴定证书具有权威性和针对性,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的有效依据。因此,国内植物油进口商要坚持以到港岸罐数字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并以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书为根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作者:王方 施向军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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