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涉及食品安全犯罪刑罚方面有明显变动,如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取消了数额上限。这种修改体现出立法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从重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姿态。
人们向把法律比作“武器”,而不管是提高起刑点还是加重经济处罚,无疑都增加了“武器”的杀伤力,其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威慑作用自然也就大大提高了。而这种威慑作用,也正是法律威严的一种呈示。事实上,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历史,就好比是武器从粗糙到精密、从威力不足到威力十足不断精进的过程。可以说,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已初具体系规模,拥有了堪称强大的“武器库”了。
然而,时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仍在提醒我们,我国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食品安全要求及当下并不令人满意的食品安全形势相比,我们的法律“武库”显然还需要不断丰富。因此,我们还要继续整合法律资源,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整统一的食品法律体系,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安全的旧法进行废止、修改和整合,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混乱,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武器”有了、得力了,接下来就要用它们斩奸除恶了,因此要体现得用。古人云:“虽干将莫邪,非得人力,则不能割刿。”意思是说,即使是干将、莫邪这样的神剑,如果没有人能够很好地使用,它们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拥有了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法律武器之后,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正是如何正确使用的问题。“守之则安,用之则治,违之则危,荒之则乱”,是法制的价值所在;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的精神所求。没有严格执法,任何精妙的制度设计都将是无用的废纸。实际上,近些年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频出问题,除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健全这种“武器自身”的原因,也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武器使用”方面的原因。因此,厉行法治精神,用好法律武器,就必须要全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刑事责任判罚不严厉、行政责任认定不严肃、民事责任界定不严格的难题。现在,在包括新修订的刑法在内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中,都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规定了很严的处罚措施,这必会对政府职能部门严格依法、严肃执法形成一种外部促动。
当然,在“武器使用”上,最大的使用主体还是消费者。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否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最终还是取决于广大消费者是否知法,特别是能否主动用法和善于用法。如果消费者表现消极懈怠,那么法律法规作为维护食品安全武器的作用就会打上折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就不可能得到彻底遏制,食品安全环境最终也不可能得到彻底改善。因此,消费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注意维权的可操作性,摒弃以往怕麻烦、吃亏隐忍、半途而废的消极心理。当然,鉴于消费用法维权会给监管部门执法带来便利,监管部门理当对其进行鼓励,并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最大限度地为消费者提供方便。这样才可能形成全民皆为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局面,进而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逃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