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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关于药品标签有效期信息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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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关于在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食品标签中包含特殊物质、酒精含量及有效期信息的法规

  印尼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2011年1月19日发布了G/TBT/N/IDN/48号通报。标题:关于在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食品标签中包含特殊物质、酒精含量及有效期信息。

  该法规规定除符合相关现行法律以外,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加工食品标签应具备以下信息:动物源材料;酒精含量;有效期。

  使用猪肉源材料或在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材料接触的此类产品适用于特殊规则。动物源材料有明胶、甘油、酶、脂肪、胶原、初乳、胚胎素、血液提取物、水解血红蛋白、角蛋白、毛发提取物、胎盘、蛋白质、胸腺提取物、胸腺水解产物、胃提取物、油、白油、稠化剂、乳化剂、稳定剂、I-色氨酸、甘油单酯、甘油二酯、甘油三酸酯。

  法规还规定以下标签信息适用:

  1.包含特殊物质成分或已获得主管部门认证物质的药品、传统药物、补品及食品,应在清真标签上声明认证信息。

  2.包含猪肉源特殊物质的药品、传统药物和补药标签上应有提供“猪肉源”信息的特殊标志。

  3.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特殊物质接触的药品标签上应有提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材料接触”信息的特殊标志。

  4.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特殊物质接触的加工食品标签上应有通过文字及猪的图片提供“包含猪肉”信息的特殊标志。

  5.包含酒精产品应有酒精含量百分比。

  上述产品标签信息还应有:有效年、月。对于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加工食品,标签上应有:有效年、月、日。有效期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产品:葡萄酒;酒精含量超过10%的酒精饮料;醋;糖;货架期小于24小时的面包和糕点。

  法规规定此类标签标志尺寸应成比例,字体最小尺寸不小于1.5mm。

  法规还规定了依照违反法规规定类型实施的行政处罚等级。

  法规生效前已上市的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加工食品必须在法规生效后1年内(2010年6月30日)调整其标志/标签以符合法规规定。

  法规取代印尼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法规No.HK.03.1.23.06.10.3156/2010关于源于及包含特殊材料/物质和/或包含酒精的药品、传统药物、化妆品、食品补充剂及食品。

  法规拟批准及拟生效日期:2011年6月30日。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中国WTO-TBT/SPS中心供稿)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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