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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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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层层控制的风险管理机制、各方协调联动机制、应急响应制度等,进一步加大了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力度。

  该《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购买工程保险,为轨道交通工程以及相邻建筑物、管线等设施提供保障。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正线主体工程一站一区间不少于1名;车辆段工程不少于1名;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不少于3名;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程不少于1名。

  土方开挖施工,降水作业,穿越建筑物、江河、桥梁,既有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线等暗挖施工,或者其他经评估、风险等级较高的工程等关键节点施工之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未合格的,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行下一步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钢筋、水泥、混凝土、防水材料等原材料的进场验收和用前检验制度,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作业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向邻近居民进行告知和解释。

  根据该《办法》,一线作业和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平安卡”,方可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作者:傅江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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