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2009年7月份在某公司购买一辆面包车。2010年3月车辆的排气管出现响声避震器也出现故障。她到某汽车特约维修店进行维修,修复后维修部收取400元维修费用,李女士认为车辆还在保修期内,不应该缴纳维修费,要求免费维修并退还400元的费用。
据维修店反映,李女士是在江苏购买的车辆,购车时与生产厂家签订汽车保修合同,消费者要定期到生产厂家设的维修店进行保养。但是车子购买使用以来,从来没有到指定维修店保养过。因此,特约维修店认为消费者违约不给予保修,所以才收取400元的维修费用。
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保修期内没有正常保养而维修店收取了费用,首先来确定修理者责任。特约维修店是生产厂家设有的维修网点,责任是承担生产厂家对已出售的车辆实行“三包”维修义务。合同约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生产厂家承担所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配件的提供)。经了解李女士确实是没有按照签订的合同正常保养过,李女士确实不了解合同,也不知道车辆有一年或2万公里的保修期限。因此,李女士也没有按照规定正常保养,也有一定责任。在此提醒消费者,新车在三包期内一定要按规定,定时去专门的维修店进行常规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