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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合同须明确我国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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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泰州检验检疫局从进口菜籽油中检出甲苯含量超标,不符合我国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经该局严正交涉后,出口商同意无偿退货。

  在登轮检验过程中,该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了解该船舶上三个航次装载货物的种类,本航次装载货物的种类及数量,装货前船舱的清洁、消毒情况,查验装货港的验舱证书等。船舶航海日志显示:前三个航次曾经装载过甲苯和二甲苯等化学品。根据进口植物油脂取制样规程,该局检验人员对12个舱中的毛菜籽油分别抽取上、底部样,并将抽取的样品送指定综合技术中心检测。经过连续两天加班比对,并送江苏检验检疫局实验室检测确认,表明这12个舱都有不同程度的甲苯残留。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对该批菜籽油实施退货处理。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进出口商,在进口食品时,要在合同中明确我国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以降低贸易风险。

作者:高振兴 徐建胜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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