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在某4S店购买了商务轿车一辆,合同注明生产地为上海,但当提车时马先生发现该车的实际产地为沈阳,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产地不符,马先生认为是该销售公司有合同欺诈行为,同时,提车当天该车在行驶不到两公里时ABS发生故障。于是马先生投诉到消保委,投诉商家欺诈。
经调查发现,由于销售人员对自己销售的产品和产地不清楚,将产地写得过于复杂,写上了车辆由该汽车有限公司在其位于上海某出口加工区的工厂内组装和制造。由此让消费者对具体产地产生了疑问。在消保委的协调下,商家对马先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案争议焦点:消费者提出合同中所述产地与实际提车的产地不符,质疑商家有合同欺诈行为,是不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属于欺诈。该品牌轿车是由该汽车品牌授权的制造生产地生产,并非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应该认定为该经销商有合同欺诈行为。但合同中第二条要约明确规定:本合同项下所有车辆由该品牌汽车在其授权的工厂内组装和制造,而销售商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损害了知情权。
在此提醒经销商和消费者,销售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注意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