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8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06/310/EC号决议,以修订第2002/95/EC号指令(《限制有害物质指令》)。
由2006年7月1日起,推出欧盟市场的新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联二苯(PBB)及联二苯乙醚(PBDE)。从业者要求对灯具所采用的铅实施豁免。
第2006/310/EC号指令规定,在《限制有害物质指令》的框架下,欧盟委员会须对有害物质进行评估。若业界指出某些产品不可避免地须使用某类物质,或目前仍未有合适的替代品,或为安全及环保等缘故必须使用某类物质,则欧盟委员会须进行评估。一般来说,欧盟委员会将通过技术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及作出决定,以修订禁制范围。
欧盟委员会征询过生产商、回收再造商、处理营运商、环保组织、雇员及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后,决定对灯具所采用的铅实施豁免,包括:
·线型白炽灯(矽涂层管)所含的铅。
·专业复印设备的高强度放射灯所用的铅卤化物。
·放射灯(日光灯)及专门用途灯具中荧光粉末所含的铅活化剂。
·在某些合成物中作为主要混合物的铅,以及在节能灯中作为辅助混合物的铅。
·连接液晶显示屏内扁身荧光灯前后底层的玻璃所含的铅氧化物。
上述豁免项目将加入《限制有害物质指令》附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