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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也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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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侵犯自己专利说明书著作权,徐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张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判令张先生停止侵权、向徐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元的判决。

  徐先生为“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空心板”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和专利说明书撰写人。张先生为“现浇轻质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空心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和专利说明书的撰写人。张先生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有2000字与徐先生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几乎完全相同,相同比例达92%。

  后徐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张先生侵犯自己撰写的专利说明书著作权,请求判令张先生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近8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在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撰写人撰写的专利说明书具有个性化特色。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专利说明书由专利行政机关公开后,公众虽然享有一定范围内自由获取、传播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以任何方式、任何目的对专利说明书任意使用。使用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受公平原则的限制,不得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在申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说明书中使用徐先生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内容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侵害了徐先生对其专利说明书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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