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7日,本报以《把断伤人 服务伤心》为题,报道了由天津海兴电动自行车厂生产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在骑行过程中车把自行断裂,使消费者何敬山致残的事例。如今,距事发近两年,媒体报道也已近9个多月了,事情的进展如何?
近日,消费者何敬山向记者反映,由于厂家态度蛮横,置消费者合理要求于不顾,致使善后事宜至今无任何进展。“‘五星钻豹’电动车害惨了俺,却连一点起码的社会责任也没有,让俺很寒心。”
何敬山告诉记者,去年初,他给“五星钻豹”电动车南阳市代理商发去要求赔偿的传真。传真中,详尽列举了要求赔偿的根据和数额。之后,他给代理商先后打了4次电话,催问事情的进展。代理商只说已将传真转给了厂家,让他直接找厂家解决。随后,他与位于浙江台州“五星钻豹”总部的负责人宋某取得了联系。4月1日,宋某告诉何敬山:“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偶然的,媒体没有必要就此进行报道。媒体的报道已给自己的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4月中旬,宋某在电话中又要求何敬山,先在媒体上给企业恢复名誉,并把中国质量新闻网上的批评稿删除,然后再说赔偿的事。宋某的这一无理要求遭到了何敬山拒绝。此后,何敬山又数次主动与宋某电话沟通,宋某显得十分厌烦,态度非常生硬。在5月中旬的一次电话中,宋某甚至威胁何敬山:“要把你告上法庭,承担厂方的一切损失。”
去年12月7日,记者与宋某进行了电话联系,宋某告诉记者:“何敬山是神经病。他购买了假冒产品,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我们赔偿,我已告诉过他。”说罢,便匆匆挂断了电话。
“宋某的说法不能成立,完全又是在耍赖。”受害者何敬山气愤地说,当初购买“五星钻豹”电动车时,经销商出具有发票、电动车随附有说明书和合格证。事发后,厂方曾派人来接洽过,并和经销商一起以鉴定为名索回了问题电动车。后来,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厂方及经销商也从没有提及是假冒产品。如今,宋某推说是假冒产品,这不是无中生有吗?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
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晓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的缺陷致人身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生产厂家与销售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受害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质量的情况。生产厂家主张是假冒产品负有举证责任,受害人也无需就此举证。
余晓辉律师指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四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