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监督抽查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已经实施了20余年。这一制度对于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状况,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引导市场消费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各级政府对监督抽查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质量技监部门的监督抽查工作对提高产品质量具有特殊功用。监督抽查按事先确定的质量水平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就要采取强制措施,责成企业整改,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达到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一组计划合理、行为规范、分析透彻的监督抽查,能得到大量重要的数据,可以向政府决策部门报告产品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在提高产品质量措施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经济宏观调控、制定质量政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掌握各行业、各企业的质量动态提供全方位的、有价值的信息,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了解质量信息,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效帮助。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具有一种威慑作用。惩戒作用于企业时,通过召开质量分析会、举办质量学习班、派技术人员下厂帮助整改、建立整改责任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质量法规和标准等措施,对具体企业帮扶整改,达到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的目的。
监督抽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监督抽查的目的以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不是一般性的为了对宏观质量状况的了解,它是针对有问题、有影响、有反映的行业及可能有质量问题的企业产品而制定的规则。《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二是具有一定的突击性。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章第17条、第19条第5款规定: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遇有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的,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三是具有解决问题的实际性。监督抽查不是得到一个宏观分析数据,写出一个工作报告就完事了。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发布通报、公开曝光、通报政府、分析整改、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等。因此,我们应认识到,监督抽查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监控产品质量的强有力的手段,是受客观因素影响、具有一定限局性的质量监控措施,既不是包罗万象的万能钥匙,也不是靠一两组数据就可说明一切质量问题的灵丹妙药。
如何衡量监督抽查的工作效果,监督抽查有无经济账可算,这是说服政府,争取政府的经费支持,一以贯之地把监督抽查制度落实到位的关键环节。把监督抽查的收益账打在监督抽查后处理的罚没款上,机械地提出投入产出比的问题,并以监督抽查后处理所上缴的罚没款额作为再抽查的经费预算,作为一个具体成果的标准,这很值得商榷。笼统地算工作效果的账,一般来说并不难,难的是使这个成果具有说服力。笔者以为,这个成果的体现,要有产品不合格率降低的数据证明,要有企业质量问题的症结分析,要有企业整改的步骤措施,要有宏观质量水平提高的论证,要有微观质量情况的具体论据等等。同时最好要有接近实际的经济收益账。只有这样监督抽查的工作成果才有说服力。
具体的收益问题是目前监督抽查工作遇到的一个难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多数人都认可的说法来证明监督抽查的收益问题。笔者有一个初步的不成熟的想法,或许可以说明监督抽查收益的问题。比如能否以本年度的抽查不合格率较上年抽查不合格率之差乘以被抽查产品代表的总量(两个年份抽查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作为监督抽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呢?假定一个企业上一年的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率为40%,今年的监督抽查不合格率为30%,今年比上一年降低了10%,这个10%就是一个数量级的成果。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假定该受检企业的工业产值为1000万元,那么,上一年的工业产值中就有400万元的产品是问题产品,可能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销售商的退货、用户的投诉举报、企业要承担的责任,还有对社会的影响,比如资源浪费、环境损害等。也就是说,企业可能不仅仅是承受400万元的经济损失的问题。由于监督抽查的帮助,企业的质量水平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不合格率降低了10%,这至少意味着价值100万元的产品不再是不合格的,也必然降低了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的损害程度,这能不能算是监督抽查的一个经济收益呢?
监督抽查制度是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好制度,是各级政府把握宏观经济、进行市场监管、服务广大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等具有多种功能的好制度。概括来说,监督抽查制度是以监控质量为出发点、以提高企业管理为目的,从重点产品着眼、从问题行业入手,以检测仪器为手段、以准确数据为依据的制度,它是政府监控宏观经济质量的一支晴雨表,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一把手术刀。
(作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