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颁布的《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简称《办法》),为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指定了专门机构。据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称,该《办法》在全国尚不多见,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协调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当前行政执法争议时有发生,如对同一件事情,多个行政执法部门都认为自己有权力管,每个部门都要开罚单 ;或者都认为不该自己管,往外推。发生这样的争议怎么解决?过去,此类争议往往由有关领导个人“拍脑袋”,随意性比较大。《办法》的出台,使解决此类争议有了专门机构、法定程序。
《办法》规定有6类情形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因联合执法而发生的争议”、“行政执法部门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而发生的争议”等。
《办法》指出:行政执法部门凡应当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而不提请,造成行政执法混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