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楞纸箱国家标准是瓦楞纸箱生产企业和客户之间的质量判定标准,其准确性甚为重要,当出现瓦楞纸箱质量纠纷时,国家标准就成为“大法官”,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就应该做到公正合理。然而,目前国家关于瓦楞纸箱方面的国家标准存在标准不统一和诸多错误现象,需要尽快统一和更新修订。
瓦楞纸箱国家标准要统一一致
瓦楞纸箱国家标准规定应统一,并削减数量,由国家负责包装的权威部门统一牵头制定,做到标准一致,相关包装标准之间配合融洽不矛盾。目前国家关于瓦楞纸箱方面的国家标准大约有30多项,标准提出部门涉及国家轻工业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包装总公司等,如国家标准GB6543-1986《瓦楞纸箱》和GB6544-1999《瓦楞纸板》由轻工业局提出制定,也对出口包装运输包装瓦楞纸箱进行了标准规定,而目前出口包装运输包装瓦楞纸箱仍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的SN/T 0262-93《出口商品包装运输包装瓦楞纸箱检验规程》执行,这样就造成瓦楞纸箱企业在执行标准时不统一。
GB6543-1986《瓦楞纸箱》标准急待修订
国家标准GB6544-1999代替了GB6544-1986,而与它配套的GB6543-1986至今仍未修订,该标准存在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纠正,造成在执行该标准时有失公正。
新标准规定应减少人为因素的判定标准。现行的GB6543-1986瓦楞纸箱标准,对外观上仅作了一些描述性的规定,无定量的要求,比如标准上规定“箱体方正”、“钉距均匀”、“表面不允许有明显的损坏和污迹”、“版面位置准确”等,到底怎样叫方正,“钉距”相差多少为“不均匀”,什么算“明显”,版面位置偏差在多少范围算“准确”等,检验上就无统一量化标准,存在极大的人为判定因素,特别是当出现质量争议时,无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定。
新标准规定应明确标准要求并且进行分类细化标准。GB6543-1986瓦楞纸箱标准在机械性能检验中是这样规定的“机械性能包括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抗转载强度等,在每种具体产品用瓦楞纸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明确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该标准从发布至今,具体产品用瓦楞纸箱标准一直未发布,在实际检验工作中到底需检验哪些物理性能项目,该标准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就形同虚设,而由供需双方商定性能检验项目就显得轻率,而应该在标准中明确加以规定。现行标准仅对物理性能按照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进行分类细化,而对外观等标准都要求一致。建议新标准应针对不同的包装目的分别进行规定,其中对不同的包装物的外观要求也是不同的,按照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进行外观分类细化标准。不同的外观项目,对瓦楞纸箱的质量影响是不同的,有的外观缺陷只影响美观,而有的外观则影响纸箱的内在强度。所以外观项目也应区别对待,不能按现行标准规定的“有两项不合格,则判该箱不合格”,而应根据外观缺陷的轻重,对纸箱的影响做出合理评价外观质量的规定。
新标准要与国际标准接轨,跟上时代要求。如关于粘合剂的使用,在GB6544-1999《瓦楞纸板》中5.1.3中规定“采用淀粉粘合剂或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粘合剂”以及GB6543-86《瓦楞纸箱》中5.4中规定“粘合瓦楞纸箱使用乙酸乙烯乳液或具有相同粘合效果的其他粘合剂”,应考虑到国际大气候对环保的要求,新标准应明确规定使用“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环保型粘合剂”。
新标准规定应该明确并强调样品的取样标准和处理环境。目前许多瓦楞纸箱企业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客户在进行对瓦楞纸箱检验收货时,由于时间或处理环境所限,对瓦楞纸板未进行严格的预处理即进行测定,从而出现各项物理强度指标发生较大偏差,造成质量纠纷。另现行的纸箱标准在摇盖耐折试验中未考虑地域差异,未对此项试验的环境条件做规定,即可以在不同的湿度条件下做此项试验,而湿度恰恰是影响此项试验结果的重要因素。这样就造成执行标准不一致,应在新标准中明确检验环境。
增加关于纸板、纸箱的保质期规定
制造瓦楞纸箱的主要原材料受环境的影响较大。随着生产、存放时间的增加,瓦楞纸箱的各项强度就会降低,影响到使用。诸多瓦楞纸箱企业都遇到过,客户需要的瓦楞纸箱在仓库中存放较长时间后才有订单使用,这时检验出的结果又不能代表纸箱交易时的状况,因为标准上未规定保质期,给判定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标准修订时,应考虑加上纸箱的保质期。
瓦楞纸板的粘合强度须重新制定,目前存在单位上的错误,标准与测试方法不一致。
瓦楞纸板的粘合强度是指瓦楞芯纸与面纸或里纸的结合程度,是保证瓦楞纸板成为整体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国家标准GB 6544-86《瓦楞纸板》中仅对耐破强度、边压强度、含水率及戳穿强度有规定,而对粘合强度没有要求。粘合强度最早出现在GB5034-85《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板》中,规定要求粘合强度不低于6kgf/楞·10cm,并且在SN/T 0262-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瓦楞纸箱检验规程》中套用,将单位换算为N/m·楞,标准规定粘合强度不低于588N/m·楞,其标准中的6kgf/cm·楞标注错误,应为6kgf/楞·10cm。
从国家规定的粘合强度测定法来看,粘合强度测试方法是统一的,即:从样品中切取10个25mm×80mm的试样,瓦楞方向应与短边的方向一致。试样尺寸误差为±1mm。将专用的针形附件上、下分别插入试样的楞纸与面里纸(或楞纸与芯纸之间),然后将插入针形附件的试样放入压缩强度试验仪中施压,使其做相对作用,直至试样剥离为止。
而换算计算方法不同,其中GB6548-86《瓦楞纸板粘合强度的测定法》中规定粘合强度计算方法为:
A=F/S
A-粘合强度,N/m
F-试样被全部分离时所需最大力,N
S-试样面积,cm2
计算式中出现左右单位不相符问题,即N/m=N/cm2,显眼标准规定错误。
新标准GB/T 6548-1998《瓦楞纸板粘合强度的测定法》规定粘合强度计算方法为:
P--粘合强度,N/m;
F--试样全部分离时所需的最大力,N;
L--试样长边的尺寸,m(0.08 m)。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GB/T6544-1999《瓦楞纸板》5.2.2中规定“瓦楞纸板的粘合强度应不低于588N/m”,粘合强度单位发生错误,应该为N/m·楞。
粘合强度取样规则是取楞长为25mm,宽度为80mm的瓦楞纸板,这就要求在计算粘合强度值时进行数据处理。首先把80mm宽度中有多少个楞算准,同时乘以每个楞的长度值25mm,把它变成被测瓦楞纸板试样所具有的楞的总的长度值。
不同的楞型,楞数不同。对UV形瓦楞,国家标准规定:
按下列公式求出所测试样楞型所具备的实际楞数(取整数):X=L2×Q/L1
式中X: —一定长度单位内试样的实际楞数,个
L1: —标准规定的不同楞型检验的单位长度(300mm)
L2:—试样长度值(80mm)
Q:—标准规定单位长度内楞型的数量(个)
对测试结果,求出算术平均值,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出粘合强度。
A=F/X×L
式中:A:—粘合强度,N/m·楞
F:—试样被全部分离时所需的力的平均值;N
L:—试样楞方向长度(m),为0.025m
此式可简称为“单楞长度”计算法。
新标准GB/T 6548-1998《瓦楞纸板粘合强度的测定法》规定粘合强度计算方法,可简称为“面积”计算法,粘合强度单位为N/m,不等同于在GB/T6544-1999《瓦楞纸板》5.2.2中规定“瓦楞纸板的粘合强度应不低于588N/m”,所以说目前尚无与新标准GB/T 6548-1998相对应的新粘合强度合格值规定。由于没有与新标准对应的粘合强度合格判定值,仅有新的粘合强度测定办法,那么,新标准的计算结果只能在相同楞型纸板下比较其值的大小,失去作为判定依据的作用。有些实验室虽然注明按GB/T6548-1998新标准测试并计算结果,但报告单上却无法列上该项标准值,也无法判定该批瓦楞纸板粘合强度是否合格。因此,当前在瓦楞纸板粘合强度计算上,可以说是处于名有标准实无可依的情况。
对瓦楞纸箱的含水率要明确规定标准及使用标准的意义
纸包装材料是亲水性的,其含水率对强度的影响很大,而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纸板中的含水率也随时发生变化,随着含水率的变化,又引起瓦楞纸板强度的变化。如果在标准中只规定强度指标,而不规定被测物在什么状态下测得,是片面的,检测中无法严格地进行操作,所以国家标准GB6544-86《瓦楞纸箱》规定瓦楞纸板含水率在10±2%,并且是经过标准的环境处理后测得的,这一点与国外标准一致,如日本标准也是如此,可以通过含水率来说明纸板的状态所对应的各种强度指标。而GB/T6544-1999则把表中的含水率删掉是不科学的。
GB5034-85《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板》中规定瓦楞纸板含水率控制在11±3%,是指瓦楞纸板离机后30~60分钟时的水分。SN/T 0262-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瓦楞纸箱检验规程》规定瓦楞纸箱含水率控制在12±4%, GB/T6544-86《瓦楞纸板》中规定的瓦楞纸箱含水率应在为14±4%范围内,以及GB/T6544-1999《瓦楞纸板》5.2.3中规定瓦楞纸板的交货水分(按在线水分)为14±2%,这都是生产瓦楞纸板时的在线水分,这种规定对客户而言意义并不大,检测时也不好操作。就标准中规定的包装、储运方式而言,也无法保证瓦楞纸板的含水率不发生变化,而瓦楞纸板交易时按平方数计算,不会因含水率问题使供需的某一方面受损失,所以没有必要规定交货的含水率指标。瓦楞纸板含水率的大小对于纸板的实际影响主要是能够适合下道工序工艺操作,是在生产控制中要求的参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