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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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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深圳市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深圳市政府日前颁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其中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更是为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消费者营造安全食品消费环境的一个重要举措。

  据悉,《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经符合要求的培训考核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每3年须参加一次由培训和考核机构统一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范围,应当配备一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鼓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过培训考核担任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特大型、大型餐馆、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指定接待单位,以及有熟食制售的综合商场超市等要求配备餐饮服务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应至少配备餐饮服务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管理员除了有例行的监督检查等职责外,特别设了一条,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有权力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之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当然,《办法》也明确了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奖惩,因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不到位,导致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致其他食源性疾患,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抽检4次,实施全项检测,Ⅰ类风险食品抽查批次应适当增加;对食品生产单位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原则上每年至少抽检2次,主要检测卫生指标;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抽检2次,实施全项检测。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定期抽检指对我市流通环节的食品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检。不定期抽检指对我市流通环节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和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抽检。对餐饮服务单位,原则上,Ⅰ、Ⅱ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抽检单位,直接入口食品和餐饮具为重点抽检品种。对Ⅰ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至少实施二次现场监督检查;对Ⅱ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作者:张永红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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