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英华学校向学生提供不合格被褥被查处后,校方并没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而是将相关媒体和执法部门告上法院。法院经一审作出判决:驳回校方的诉讼请求。
曝光劣质被褥引发一场官司
广西南宁市英华学校(下称英华学校)被质检部门查出涉嫌提供不合格被褥给学生后,当地两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英华学校随后以质检部门非法行政及媒体报道失实为由,将两家媒体、广西壮族自治区(下称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该局纤维稽查队告上法庭,并提出了“赔偿财产损失费18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共计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由于该案涉及行政执法部门,加上索赔金额巨大,因而在广西南宁市广受公众关注。最近,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英华学校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31日上午,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稽查队(下称“稽查队”)对英华学校库存的棉絮进行检查并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所检样品不合格。
9月5日,稽查队将上述检验结果送达英华学校,多家媒体的记者随同前往。
9月6日,广西南宁市的《当代生活报》、《法治快报》对上述情况分别以《“贵族学校”竟提供不合格被褥》、《贵族学校惊现黑心棉》为题进行了披露。
报道刊登后,英华学校反应强烈,并随后作出了一系列回应。
10月8日,英华学校分别把《广西日报》(《当代生活报》的母报)、《法治快报》、稽查队、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报道文章的两名署名记者等共6名被告推上了南宁市中级法院的被告席。
英华学校诉称,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属歪曲事实的报道。其中,就《当代生活报》以《“贵族学校”竟提供不合格被褥》标题而言,“竟提供”是指正在提供或已经提供给学生使用,这是与事实不相符的,因为“被检的棉胎至今还存放在仓库里,学校并没有提供给学生使用。” 英华学校因此认为,《当代生活报》报道的标题误导了读者,使读者认为学校已经把“不合格的被褥”发放给了学生,这对学校的声誉造成了不好影响。
英华学校诉称,媒体采用正在调查中、尚未经最终复核的产品检验报告和抽样单作为报道的依据,擅自判断“学校已经给学生提供了不合格的被褥”,是不负责任的报道行为。而且报道中引用了英华学校负责人介绍的“内容”,即“做成棉垫给学生使用”,这一说法也“没有根据”。
英华学校起诉稽查队的理由是:非法行政。具体表现在:1.程序违法;2.事实认定错误;3.被抽检对象和抽检地点违法;4.非法透露抽检结果。由于稽查队是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的非法人机构,并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因此,英华学校把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列为被告之一。
英华学校最后认为,上述媒体的失实报道和执法部门的非法行政,降低了学校的声誉,侵犯了学校的名誉权,给学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上述6名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上述两家媒体相同的版面和位置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名誉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0万元。
就在6名被告积极应诉期间,2005年12月19日,英华学校突然撤回对稽查队及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起诉,但维持对另外4名被告的起诉及索赔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媒体在答辩中认为: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而且相关的新闻报道没有失实,不构成侵权。另外,记者在刊登新闻报道之前,曾对英华学校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过采访,因此在新闻报道中提到的采访内容都是客观属实的,引用的内容是被采访人当时所说的原话。报道中也对原告的申辩意见做了充分报道,并说明了其对检测结果不予接受的事实,对其所述这批棉垫还没有交付给新生使用等意见也进行过报道,不存在歪曲事实、故意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的行为。因此,英华学校要求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南宁市中级法院庭审认为,媒体关于英华学校的报道,都是记者根据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稽查队依照其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的职权对原告购进的学生用棉絮进行抽检所实施的职权行为及公开的文书(抽样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告知书、纤维稽查队进行调查后的调查笔录等)所作的报道,文章的内容客观、基本情况属实,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今年3月8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南宁市英华学校认为上述被告媒体所刊登的报道对其构成名誉侵权,并要求承担相关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