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更有效地打假?这个问题一问就是好多年,至今似乎仍无令人满意的答案。鉴古以明今。翻检一下古代典籍关于“打假”的记载,或可有所启发。大唐盛世,令人向往,此间经济繁荣,物阜民安,市场井然,这多少也得益于当时市场监管工作做得比较好。而作为市场监管重要内容之一,打假工作也做得相当到位。
唐代市场打假工作之所以被认为“相当到位”,这是以《唐律》中关于商品打假法条的严密性为依据的。《唐律》专设《诈伪》一篇,其中有对假冒伪劣商品从行滥与短狭两个方面论罪的规定。所谓“行滥”,是指商品“不牢不真”,而“短狭”则指纺织产品尺寸不足之类。两种行为一经发现,不仅要将经营者的商品没收,对当事人还要处以“杖六十”的责罚。杖刑是很严厉的刑罚,身体壮实的汉子,被打六十大板之后,至少也得调养一个月后才能行走,而一般瘦弱者往往被打二十余板之后就难以承受,有的甚至行刑未完便呜呼哀哉了。
唐法对造假售假行为打击之严、惩处之重,由此可见一斑。不过,能够使唐代市场保持良好经营秩序的最有力保证并不在于对商贩的严厉监管,而在对行使职权者更加严苛的监督。《诈伪》同时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管行滥、短狭行为的过程中若存在不规范作为,则要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官吏进行更重的处罚——杖七十。据记载,首都长安城首先进行校称制,以后逐渐在各地推广。每年8月,京城商贾须到大府寺(相当于现在的质检总局)接受度量衡器的检验,各地商贩则到州县衙门校斛斗秤度,领取鉴定合格书后方可投入使用,违法者杖七十。有关主管官吏如果评定物价有意舞弊,监校衡器等不准确,纵容伪劣商品入市等,也要重罚,杖七十。
也就是说,在唐代打假不光要打造假售假者,还要把板子实实在在打在市场监管者身上。尽管时移世易,一千多年前的做法早已不能适合当今市场现实,而“杖责”这种摧残身体的肉刑也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律精神相悖,但唐人打假所依循的一些原则对当今打假实践仍有一定借鉴意义。比如从严治市的出发点,分清责任及责任落实的打假理念,特别是对策划造假和负有监管责任的管理者决不姑息、从重惩处的原则,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毋庸置疑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定罪都比较轻,不光是罪行认定起点较高,规定罚款数额较小,处罚力度不够,而且处罚的板子也多打不到具体人身上。有学者认为,如今打假不力的主要问题在于,打假打不到实体的人,而多只打在非实体的“单位”身上。我们知道,造假售假的主体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往往是以“单位”面目出现,在处罚“单位”时,触及不到“自然人”。这样的打假往往不能使真正的造假者伤筋动骨,造假售假的资本犹存,随时可以另起炉灶。
板子打不到“自然人”身上,也就听不到有人喊疼,警示效果当然要打折扣。而更重要的问题是,打假的板子若绕过了有责任有过错的监管者,使他们不受惩处或惩处过轻,那么这会形成“反激励”、“反警示”的负面社会效应,所有打假的整体效果就会完全丧失。因此,要提升打假的实效,就必须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不能让任何责任者落在法网之外。也即是说,要尽量做到把打假的板子打到具体人的身上,而且要打准、打实、打到位,要听得到喊疼声。为了达到这个效果而扩大具体人的范围(如负责监管单位的官员),是打假要打到要害、打出实效的现实要求,应当成为打假深入进行的一个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