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管理经济的方式不仅是宏观管理,对于微观经济的管理也具有较强的计划性。为了使生产、建设和商品流通达到统一协调,我国政府一直将技术标准作为管理微观经济的手段之一。与此相联系,为了保证国家计划的有效落实,技术标准的应用被法律法规强制执行。l962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级生产、建设管理部门和各企业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部标准。如果确有特殊情况,贯彻执行还有困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提出今后贯彻执行的步骤,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l97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更是明确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贯彻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和贯彻执行的措施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发布标准的部门批准。”可见,这个时期的技术标准,无论是国家标准、部标准都是由标准化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都是强制性标准。这些标准为保证统一协调生产、建设和商品流通的国家计划的落实,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在保证国家利益、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总之,这一时期的技术标准的应用与我国经济体制是相配合的。
进入21世纪,已经迈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步入了实现工业化的关键时期,开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一新阶段,我国在各方面都提出了新的发展战略与思路,在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兴贸战略以及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等国家发展战略中是时技术标准提出了战略需求。
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政府)标准、协(学)会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三个级别。而我国则是同时存在国家、行业、地方、企业四个级别的标准。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只有国家标准是政府行为的表现,而协会和企业标准所反映的,都是市场和企业的意志。而我国由于经济和政治体制的不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都是政府行为。国家标准作为国家意志的代表,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技术标准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尤其是中国加入WT0之后,国家标准所集中反映出的我国标准化工作中的体制性障碍和运行机制障碍越来越突出。
国家标准,应该反思。
思考之一:国家标准应该具有何种程度的强制性
按照国际规则,国家标准是不应该具有强制性的。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标准是协调的产物,在技术协调方面。一是由法规协调,比如某一种产品,涉及到人身安全,因此,其技术要求是由国家来规定的。第二,由于科学技术的可变动性和发展性特征,法规的发展变化永远也跟不上科技的发展变化,科技是不断发展的,法规不能经常变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各生产主体或者说市场主体的协调不能完全依据法规。比如节能的有关法规,节能的技术水平发展很快,这就不能都靠法规来协调了。法规永远是滞后的。只能靠及时制修订技术标准来协调,来促进和保障科技的发展和进步。因此说,所谓的标准是不能强制性的,也无法强制。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上已经基本认可,我国的技术法规就是强制性标准,或者说中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就是技术法规。
但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常常忽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法规和标准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前者是法律行为,后者是市场行为;前者要按立法程序制定,而后者则是以市场为主体,以企业为主导来制定。两者的内涵是明显不同的。但我们现在仍有大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说有大量的本应由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来制定的技术标准,现在却是实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技术法规。这种混乱的局面必将与我们已经构建的市场经济体制发生冲撞,严重阻碍国家科技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进程。
还有一个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是,由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有关产品标准的国际贸易争端随时可能发生,我们的国家大量存在的强制性标准仍在规定着企业的生产,这是强制性标准等同于技术法规,但其制定程序上又完全不是按照立法程序来制修订的。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就此向我们提出质疑,甚至提起诉讼,仅就制定程序上判定,我们就将无法赢得有利地位。这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
对欧共体新方法指令的研究结果表明,技术法规和标准无论从法律效力上,还是从制定程序上都是不同的。
第一,欧共体的新方法指令是由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等机构按照立法程序批准的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而标准则是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技术委员会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批准的,是自愿采用的;因此,技术法规和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与标准相比,技术法规除了规定产品特征或其相关过程的生产方法外,还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
第三,技术法规与标准对贸易的影响不同。与标准相比,技术法规的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使其对贸易的影响更大、更直接,成为最重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之一。按照《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决议中的规定,凡是不符合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
根据WTO/TBT中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照欧共体的作法,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目前,我国《标准化法》赋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当于技术法规。但是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编写格式及内容表现形式却完全是按照现行的自愿性标准执行,因此出现强制性标准内容不合理现的现象,内容过细,不仅难以实施,而且还不利于我国的科学技术发展。因此,应该按照WTO/TBT的要求,逐渐减少并最后完全取消强制性标准。
现在,我国国家标准过多,管了许多不该亲自管也管不过来的事情;强制范围过宽,相当数量的强制性标准含有了不该强制的内容。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上,对微观经济技术活动不做过多干预,而是着重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及相应的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社会和经济秩序的主要强制性手段。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既应做到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又应避免过多干预应由市场主导的经济技术活动。这也反映在世界贸易组织所建立的国际贸易体制和原则中。WTO/TBT协议规定,为了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各成员国仅应为实现正当目标而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所谓正当目标指: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由于我国强制性标准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国家标准、部标强制执行向区分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转化过来的,一方面,一些原国家标准、部标准仅依据标准化法所规定的范围而转化成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而未能从标准的内容上去深入分析哪些内容适合制定强制性标准,哪些内容适合制定推荐性标准;另一方面,后制定的一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严格按《标准化法》所规定的范围制定。因此造成了还有相当数量的强制性标准含有了不该强制的内容,与WTO/TBT协议所规定的正当目标的范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抽样统计分析,现有40%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含有不符合wTO/TBT所规定范围的内容。这一问题具体表现在:
1、不该强制的标准适用范围被强制一一有的标准未区分一般的质量指标和需强制的卫生或环保指标;
2、方法标准被强制一一方法标准不直接涉及性能指标,不需要强制;
3、产品标准中术语、抽样、试验方法等被强制;世界标准信息
4、不需强制的外观指标等描述特性被强制一一只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性能指标才宜被强制;
5、无法检验的指标被强制;
6、待定数据指标被强制——待定数据指标需使用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既要“双方协商”,强制就无任何意义。
在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大前提下,政府既制定标准,也制定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定位不明的不良后果有二:一是权力范围过大,管得太宽,严重干预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下,标准是由市场相关各方出于经济贸易的目的共同参与制定和使用的,基于这一属性,其主要主体应当是市场主体,尽管政府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也参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标准制定,但在标准制定事务中各方处于平等地位。但现行标准中最强势的都是由政府制定的,其程序既不规范也不透明,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机性,社会各利益主体难以参与,尤其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积极性不高,造成标准与生产和贸易的脱节,真正用于组织和规范生产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并不多。政府单方面投入导致的经费不足,严重地制约了我国技术标准竞争力的提高。二是对标准的技术属性与法律属性不作区分,政府该管的力所不及,不该管的不当介入。基于标准在解决技术问题和具有广泛的利益代表性方面的优势,政府往往在法律法规中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面引用技术标准,这是世界发达国家的通例。但我国标准的强制是直接的、一般性的,如方法标准、标准中术语、抽样、试验方法、外观指标、待定数据指标等都可以被强制,内容远远超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控制的范围。这些问题既影响了现存标准的实效,也妨碍了标准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思考之二: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具有多大的适用性
加入WTO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国家标准在市场上反映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其不适应市场需要的矛盾日趋突出。
我们的许多国家推荐性标准市场上使用的人不多。作为国家技术标准,本应该形成全国统一的生产技术上的约定,但是,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意识比较差,对这方面的约定并不感兴趣。
对于企业而言,比较好的企业,执行的标准往往是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而管理水平低下,甚至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则是根本不会理睬什么国家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制定标准的过程几乎没有企业参与,企业只是标准使用的主体,不参与标准制定,形成了制定标准的有不使用标准,使用标准的人不制定标准的标准制定主体与使用主体分离的现象。导致了企业标准意识淡薄,被动使用标准已成定势。由于这样的原因,最终形成政府在标准制定中唱独角戏的局面。因此,我国现有国家标准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问题十分突出。
据有关部门统计,现有国家推荐性标准的80%没有得到应用,国家现有国家推荐性标准21000多项,80%就是16000多项标准没有人用。企业在市场的最前沿,对市场的关注最密切,最了解市场的需求和动向。而政府官员及专家均不在市场最前沿,了解市场需求信息远不如企业准确。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标准制定既有经费,又属科研成果,因此,标准制定不仅在体制上导致企业缺失,而且又有利益驱动,这样状态下产生的标准往往偏离市场的需求。
在这样的形势面前,我们现有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如果不能给企业以技术支持,还有什么作用呢?
现有国家标准标龄过长,制修订滞后,老化严重,适用性差。标准发布年代与当年发布且继续有效的标准数量间的关系呈非正常状态。
国家标准不仅在体制和结构上存在障碍,在内容上对当前我国科技发展和经济运行也存在着适用性比较差的问题。
从标准的标龄上看,国家标准平均标龄l0.2年,最长的达41年,标准发布年代与当年发布且继续有效的标准数量间的关系呈非正常状态。
通过调查,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的平均标龄为l0.2年,标龄最长的达41年,60年代发布的标准还有30项;标龄超过10年的有9608项,占总数的45-96%;标龄在5~10年之间的有5597项,占总数的26.77%;标龄在5年以内的有570l项,占总数的27.27%。与国际标准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标准平均3~5年的标龄相比,形成巨大的反差,使国家标准呈现严重的老化态势,难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另外,通过对我国国家标准与ISO、德国、法国等标准的发布年代与当年发布且继续有效的标准数量之间的关系的国际比对发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态势呈“直角三角形状”,随着年代的增加,标准数量逐步增加,到最近两三年,标准数量达到最高峰,基本体现了标准的本质特征---标准有一个基本的平均生存周期,以历这一生存周斯后,标准不可避免地要被修订或废止。而我国的国家标准则不然,其态势呈“矩形”状,尤以1985年以来显著,既违反了标准内在规律,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我国轻视标准修订工作和标准制修订总量受计划而不是市场驱动等问题。
不久前的一项调查,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现有国家标准适用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标准的总体评价结论分析:国家标准可继续使用的不足一半。
根据抽样调查,44.01%的国家标准应继续有效,3.96%的国家标准只需做少量修改,5.68%的国家标准需要与其他标准整合,29.32%的国家标准应进行修订,8.02%的国家标准应进行整合修订,8.23%的国家标准应直接废止,还有0.78%的国家标准(指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如果从“可继续使用”、“经修订(或整合或转化)后方可使用”和“无法使用应直接废止”三个方面对样本进行划分,则分别占44%;48%;8%。
(二)国家标准的采标状况以及被采用国际标准的状况: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超过一半。
抽样显示,52.82%的国家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47.18%的国家标准在制定时采用了国际标准。对于47.18%采标的国家标准,其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中,有35.24%的已经修订,2.79%的国际标准已经废止,61.97%的国际标准没有变化。
(三)国家标准的水平分析:8.15%处于落后水平
在被调查的国家标准中,相比较我国当前的科技、生产、工艺、管理水平相比,0.32%的国家标准处于过度超前水平,21.30%的国家标准处于适度超前水平,具体表现为先进或领先的技术水平,对我国当前的科技、生产、工艺、管理等有一定的指导和引领作用,70.23%的国家标准处于平均水平,基本与我国当前科技、生产、工艺、管理水平相适应,8.10%的国家标准处于落后水平,无法满足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0.05%的国家标准处于完全落后水平,远落后于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
(四)国家标准的整合分析:14.64%的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整合。
为了提高标准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和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用户使用标准,本次调查提出要根据标准内容对应整合的标准进行整合。在被调查的国家标准中,有85.36%的国家标准不需要整合,14.64%的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整合。
(五)国家标准的适宜性分析:7.42%的国家标准应废止或降级。
按照我国的标准化法,只有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内容才能制定为国家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当问及是否适宜作为国家标准,其中3.34%的现行国家标准不宜继续作为国家标准,应直接废止,4.O8%的现行国家标准不宜继续作为国家标准,而应降级为行业标准, 其余的92.58%的国家标准适宜继续作为国家标准。
(六)国家标准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析:存在问题的国家标准超过1/3。
当被问及国家标准除了上面提到的整合、适宜性等问题外,还存在何种问题时,有l2.46%的国家标准被认为存在需要细微改动或少量补充的地方,需通过修改单等形式即可加以解决,有20.79%的国家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通过修订的形式解决,有0.37%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问题,必须通过修订或废止标准等方式才能解决问题,66.39%的国家标准不存在上述这些问题。
(七)国家标准的应用状况分析:广泛使用和在较大范围内使用的国家标准刚过半数。
从标准有没有人使用、使用范围到底多大这一角度出发,以标准制定时确立的适用范围为衡量标准,本次问卷调查了国家标准的应用状况。其中,26.47%的国家标准被广泛使用,27.73%的国家标准在较大范围内使用,34%的国家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被使用,8.40%的国家标准在较小范围内被使用,4.35%的国家标准没有或基本没有被使用,还有0.17%j的国家标准当前没人使用,但将来有应用前景。
(八)国家标准被引用的情况分析:l4.85%的国家标准没有引用。
从国家标准被引用的情况也可间接反映出标准的应用状况。标准被引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标准体系内部的引用,即国家标准之间的相互引用,尤其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另一方面是标准体系外部对标准的引用,主要是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对标准的引用。在调查中,7.19%的国家标准被法律法规所引用,12.08%的国家标准被政府文件引用,7.48%的标准被强制性标准所引用,80.32%被其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引用,14.85%的国家标准没有引用。
思考之三: 现有国家标准的结构是不是合理
一方面,国家推荐性标准有80%不适用于企业的需要,不被企业所采用,另一方面,国家标准的80%是产品标准。技术标准应该是以协调技术为主,却有80%的标准是产品标准。这个结构显然十分不合理。
作为国家标准,除了应当抓住的5个正当目标外,应该重点关注规范引导产业政策、技术推广和技术进步、节约能源等内容。标准化活动本身就是推广新技术和推动技术创新、淘汰老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过程。我翻阅了现有20000多项国家标准,有关这方面的东西极少,甚至可以说就是没有。
国家标准应该和国家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结合,而现在则是基本扣不上。
第一,从整个国家标准体系的角度看,存在着完整性不够的问题,即—方面是标准与需求的脱节,另一方面是市场急需但无标准可循的问题非常突出。通过对国内外标准在ICS二级分布态势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在以下领域严重缺乏标准:
1, 金融服务业
2, 医疗设备、牙科设备、残疾人用设备
3, 事故和灾害控制、消防、安全防护设备
4, 机床装置、焊接新技术、表面处理新技术。
5, 绝缘材料、电工器件、电子技术专用材料、电子电信设备用机电零部件
6, 电信行业
7, 航天技术
8, 服饰、鞋帽、家用设备、文娱活动设施、运动设备和设施等
第二,国家标准体系中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方面的标准,尤其是信息技术如何应用于传统产业方面的标准匮乏,现有的标准体系由于缺乏最新科研成果和高技术含量,很难起到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充分技术支撑的作用。
举例说:
——在信息文献标准体系中,大部分国家标准是针对传统图书馆的业务。而数字图书馆作为世界标准信息图书馆的发展方向,已在国内外得到广泛关注,目前信息文献体系中有关数字化资源的标准太少,尤其是数字图书馆方面的标准规范;
——在电气信息结构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标准体系中,对比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我国目前缺乏“信息结构”这一大类标准。这该类完全是由于信息技术用于电气设计的需要而产生的。信息结构包括两方面,一是电气元器件数据元素,二是参照代号系统的应用。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但使电气设计实现自动化,而且使得产品或系统全寿命周期内所有过程包括设计、运行、维修、管理、拆除等所有阶段实现计算机管理,并在文件中体现;
——在钢材标准体系中,金属功能材料作为一种新型材料,主要用作遥控、遥测、传感系统的中枢元器件,起到接受、传递、存储、转换信息和能量的作用。近年来,金属功能材料不断开发新的材料,如非晶态磁性合金、磁致伸缩合金、磁记录合金、贮氢合金等,应研制这些新材料的标准。另外,形状记忆合金、减振合金的标准目前仍是空白。
——在农业机械标准体系中,“基础标准”中应增加农业电子方面的技术标准,主要是依据ISO/TC23(农林拖拉机和机械)中SCl9农业电子技术分委员会近几年来加强了有关农业信息交流与处理、数据交换系统及标识系统的标准化,制定与其有关的硬件、软件标准,最终实现信息技术系统和设备的标准化,为在全球发展“精确农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现代化的水平奠定基础。
——在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体系中,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新的纺织材料、纺织工艺和纺织装备的不断涌现,要求能适时地提供相应的标准,以规范和引领市场的发展,促进贸易。比如:对纺织机械呼声较高的产品可靠性、稳定性方面的标准,目前还处于制订某一产品的可靠性指标阶段,要制订出相应的国家标准还要做大量的工作。
第三,标准体系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环保的标准比较欠缺。
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包括人口资源)和能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技术标准的作用应尽可能使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防止、减少并治理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使维持生命所必需的自然生态系统处于良好的状态。当前国家标准体系中,针对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相对欠缺。
例如:
——在颜料标准体系中,目前缺乏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特别是颜料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自身环境污染问题没有规范可以遵循;
——由于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而目前的声学标准体系没有有关建筑声学、环境噪声保护和监测、限值、交通噪声、产品质量管理和市场贸易、声学人文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比如有关次声测量、响度级计算、噪声烦恼度评价、耳旁声源声照射测定、室内户外声屏障测量、隔声间测量、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和监测(包括机场噪声监测)、环境噪声描述评价、工作环境噪声暴露测量、交通噪声测量与路面特性、厂房噪声控制、报警器测量、有源噪声与振动控制、建筑用吸声结构吸声评价等方面的标准。这是标准对于解决噪声环境污染问题可以起到重要的技术支撑。
——在煤炭标准体系中,缺乏象煤田地质、煤矿环境评价、煤矿清洁生产要求和市场经济贸易方面的内容,这是根据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的精神,特别是针对煤矿生产自身环境问题和煤炭利用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而产生的需求;
——在金属与非金属覆盖层标准体系中,缺乏对喷涂防护工艺的综合评述、操作人员工作环境要求、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标准,这些标准与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密切相关。
——在钢标准体系中,缺乏焦化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等标准。由于焦化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以前对这些问题不够重视。从冶金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出发,为促进国内外贸易,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应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标准。
——在农业机械标准体系中,目前还没有作业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噪声排放等安全、环保标准。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机 械产品及防护装置,应根据其成熟程度制定成单项国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要准确,性能要求应量化,使其具有可检验性。
——机械安全标准体系作为一个专门针对安全的标准体系,目前只有20多项标准,而理想的标准体系应包含的标准数量起码在150个左右,当前重点缺乏的是机械安全的应用指南和分类、机械安全特征与参数、安全功能、检验与试验、生产过程安全、危险物质、机械电器安全、防火与防爆卫生学要求等方面的标准。
——在照明电器标准体系中,缺乏电磁兼容方面的标准,这也是目前照明电器产品的3C认证所要求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课题。照明电器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中含有一些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环境的污染。目前日本和欧盟正在或已经制定了有关的法规限制使用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在这方面我国也应该加以关注和限制,因此在照明电器标准体系的基础标准层面上应加快研制照明电器产品的环保要求标准。
第四,标准体系(或分体系)从整体设计上看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性。
比如:
——个人防护装备中的防护服标准子体系目前存在较大不足。现有防护服国家标准始定于1992年,从有关历史情况看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构思防护服标准时缺乏必要的顶层设计,就事论事情况较突出;二是许多标准是以产品推动而制定,标准包括了具体产品的技术色彩,没有建立以防护功能和等级指导产品配置的思路;三是许多标准在吸收国外标准技术思想方面差异较大,从而导致一些矛盾和不协调的地方;四是部分标准内容过于单一、部分标准反映的产品不宜纳入本体系。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体系的划分不是按照模块的功能,而是根据模块的重要性划分,如“核心标准”中的四个标准都有各自的功能,但因其重要性都划分在一个功能模块“核心标准”中,因此造成体系的系统性不好;二是除了“核心标准”外,其他两个功能模块的功能/特点不清楚,在“其他标准”中的标准也有“支持性文件”的功能,因此造成体系的协调性不好。
——在目前的钢标准体系中,钢产品一般按型钢、钢板(带)、钢管、钢丝、钢丝绳分类制定标准,每一类中又按钢种再制定标准,这样制定标准的专用性强,但无疑增加了标准数量。
——产品尺寸与几何技术规范标准体系目前涵盖有关尺寸极限与配合、形状和位置公差、表面结构等几何量规范及检验方面共55项国家标准,以及3项机械行业标准。标准体系框架分尺寸极限与配合、形状和位置公差、表面结构三大部分。各部分由于历史的原因,1999年以前对口ISO的三个TC(ISO/TC3极限与配合,ISO/TC10/SC5几何公差注法,ISO/TC57表面特征及其计量学),由不同的国内标委会归口。三个TC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标准体系,多年来,其各自工作的独立性,使各技术委员会之间的工作项目出现了重复、空缺和不足,同时产生术语定义的矛盾、基本规定的差别以及综合要求的差异,使得标准之间出现众多不衔接和矛盾之处。我国由于存在同样的原因,目前国家标准构成的GPS体系同样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完整性,急待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标准体系中的一些分支(或部分标准)对比当前形势显得落后,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目前国家标准体系中的很多标准都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尽管一些技术内容并未发生很大变化,但制定标准的出发点,以及参与标准化活动的主客体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完善,对标准提出了新的需求。因此现行标准体系中的一些分支或标准,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比如:
——钢标准体系中的铁矿石产品标准应全部取消。再比如,一些落后或生产量较少的产品对应的标准也应该淘汰,如原钢轨垫板主要用于木枕,而由于目前铁路已大量采用水泥轨枕,垫板的用量大大减少,钢铁企业已基本不生产该产品,少量使用也由各铁路局的修配厂采用铸造垫板。
——在农业机械标准体系中,部分产品标准的内容需要进行调整,主要调整方向为:要适应并满足认证工作的需要,内容应以规定产品的性能要求、极限值或公差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为主,尽量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控制要求和技术说明性细节,给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留有足够的余地,必要时可增加交货验收条件等贸易方面需要的技术内容。
——在纺织品标准体系中需要补充内容,以解决原有生产型标准的不足。例如,以最终用途提出产品的基本要求,满足贸易的需要;增加对纺织行业的环保要求,适应绿色消费的潮流。
——有色金属标准体系现存国家标准数量偏大,随着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特别需要增加贸易出口类的有关标准,以及精矿类产品的环保控制、卫生规范等标准,同时也需要根据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状况,废止一些过时的标准,整合一部分内容存在重复、交叉和不协调的标准,使有色金属国家标准保持合理、科学的数量。
第六,标准体系在标准种类、数量等的分布上不尽合理,总体发展不平衡。
部分标准体系中所包括的标准在各种分布上显得不尽合理,比如数量的分布,一些子体系下标准数量过多,另一些子体系下标准数量过少,呈现出总体发展不平衡的态势,另一种情况是标准种类分布的不均衡,比如产品标准的比例远高于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的比例。
思考之四:国家标准之间互相“打架”的东西有多少
现在,国家标准政出多门的现象仍很严重,不但管理着国家标准的部门较多,而且不同的政府部门对同一种产品制定标准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更为严重的是,不同的政府部门缺少必要的沟通和协调,虽然两个甚至三个以上的部门都在为同一种产品制订标准,但却互不通气,没有协调。结果造成各标准之间互相矛盾的现象比比皆是。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一是使生产企业无所适从,不但没有起到支撑企业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实力的作用,而且影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二是由于哪一个部门的意见都要顾及,哪一个部门的权威都不敢冒犯,结果反而顾此失彼,捉襟见肘,屡被处罚;三是行政监管执法部门遭遇公信危机。因为执法处罚依据常有不确定性,一旦被对我国标准体系现状有所了解的行政相对人告上法庭,往往处于败诉的尴尬境地,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第一, 标准体系内部或标准体系之间不协调、不配套或重复矛盾。
体系内部或体系之间不或重复矛盾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一是同一标准体系内部,由于技术、时间、经费或归属不同分技术委员会等原因,造成标准之间的不协调配套;二是由于归属不同技术委员会管理,而相关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又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协调和沟通机制,致使上下游标准、通用与专用标准之间不协调不配套、重复甚至矛盾;三是本来应属于同一个标准体系下的内容,由于行政或其他原因,被划分到不同的技术委员会或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引起同类标准之间的重复或矛盾。
比如:在浓作物种子标准体系中,不同标准对同一作物种子的质量有不同的要求;在颜料标准体系中,有关铁系颜料标准,该国家标准和两个行业标准均采用同一个国际标准,标准内容重复;在电气信息结构、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标准体系中,说明书简图编制与电气制图标准在内容有重复;在煤炭标准体系中,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中缺乏有关专用仪器设备标准,造成标准之间的不配套;在紧固件标准体系中,许多尚无相应ISO标准的紧固件产品(约占整个紧固件标准的2/3)的标龄过长,至今未立项修订,这些产品标准与较晚发布的标准在编辑形式上、引用的基础标准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甚至表现出整体不协调。
在钢标准体系、锅炉压力容器标准体系、螺纹标准体系和纺织品标准体系中,也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第二, 由于没有稳固的协调机制,需要相关标委会联合制定的标准难以出台联合制定的标准包括那些本身就是跨领域跨学科的标准,或者由于技术的发展,原本不同领域的技术内容出现了交叉和融合,比如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必然需要信息化标准化人员联合起来。如果没有经过充分的协商,即使标准由某一方出台,但其科学合理性值得商,而且由于滑广泛的代表性,难以真正实施标准,并可能造成新的重复矛盾。
比如:
——对于颜色标准体系,主要表现在与其他标委会编制的有关颜色标准归口的管理上需要进行深入协调,在“颜色管理和技术条件”类标准(颜色标准体系中的第三层)中主要包括颜色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的应用标准,因此需要与国民经济中许多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当前这方面的颜色标准涉及了纺织、交通、电视、建筑等几个行业,今后需要在电讯、化工、轻工、矿产、邮电、环保、医药卫生等诸多领域研究和制定颜色应用标准,因此今后颜色标准体系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才能逐步完善和实施。
——对于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体系,由于交通工程学属新兴的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它涉及道路工程、汽车工程、人的因素工程学、交通心理学、环境工作、自动控制、通信工程、通信工程、电子电气工程、计算机等多学科。因此公路交通工程设施虽限定于公路、限定于设施,但就其所分9个方面,仍涉及到电子电气、邮电、通信、电力、照明、ITS等多个体系,且涉及设施及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即与公路工程建设体系表也存在交叉。
此外还有:信息文献标准体系中的应用支撑标准需要与其他标委会进行很好的协调和沟通。
电子业务标准体系中的“描述技术”、“信息分类与编码”与其他标委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需要进行密切沟通和协调。在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体系中,有一大类名为“标准编制规则”的标准,该类标准主要规定专业标准编写的特殊要求,为各个技术领域编写本专业标准提供进一步的编写规则。该类标准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标准编写的特殊要求或更具体的要求制定,由WG3给予指导。这些标准需要WG3和相关专业TC合作完成,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协调沟通机制。
第三,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的问题十分严重,作为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法律支撑的现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受到严峻挑战,《标准化法》事实上已经沦为“部门法”。
(一) 标准化法与相关法规不协调
1、 与计量法不协调
比如“计量标准”,两者在外延上并不一致,虽然我国传统上部门的职能是按照行业归口的,但行业与部门并非一一对应,而是在许多方面存在与其他行业或部门的交叉,在这些交叉点上,就会出现职能冲突,影响管理,或者标准冲突,影响适用。而新行业的不断出现,又会使得由于不能及时归口而产生管理盲区。更重要的是部门标准实际体现了计划体制下管理主体的利益与附着于其权力范围的本质。在目前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的职能分离的大环境下,这种标准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2、 与产品质量法不协调
①(《标准化法》第四章规定了标准化违法的“法律责任”,但没有具体的罚则,在执法中难以操作。《标准化法》作为法律而言,有这样的缺陷表明该法是不规范的。法律文本不仅应当具有约束性,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而且应当具有适用性,为执法部门惩治违法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这样对同一违法事件有两个处罚标准,不便于实际操作。
②《标准化法》对没有标识或标识不符的处理未作规定。标识与产品质量是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这在国外早已被明令要求了。
③《标准化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处罚不具有操作性。
④《标准化法》与《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认证的规定不一致。两部法律在认证与认证机构方面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不便于实际操作。
(二) 标准化法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不协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原有在计划经济框架下制定的标准化法凸现的“部门法”的色彩益显突出。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技术法规和标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这要求标准化法与国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高度的协调性。现有的标准化法与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标准化的问题一一主要是关于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的规范是否连接协调运行有效?现有的法律规范对现实中的标准化问题是否调整适当?如果存在不协调、调整不当,应进行准确的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调整方案。
简单地说,《标准化法》与以下的法律法规都存在着不协调问题。合同法、专利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药品管理法、立法法、专利法、行政复议法、建筑法、环境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与合同法等。
其中存在的不一致问题,表现在检查标准,处罚依据等各方面,其原因涉及到立法背景、立法年代、立法依据。也因此给执法人员形成了巨大的主观空间,引发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各部门常常相互不予沟通,甚至出了矛盾也不相互协调,坚持各行其是。给市场经济环境,给企业及有关其他单位增加了很大的麻烦。其政府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思考之五: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究竟应该是什么关系
采用国际标准,简称“采标”,已经被鼓励推行了多年,并将其作为中国产品走出国门的重要战略手段。但是现在反思起来,问题还是比较大的。我们已经采用的许许多多的国际标准,严格地说这样的标准只能称之为“翻译标”。
什么叫“翻译标”呢?就是对于许多外国标准未做深入地分析研究,未充分地考虑到某一国际标准对中国标准和中国企业的适用性,没有认真地征求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更没有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证,只是把外国标准拿来进行简单的翻译过来,然后讨论一下就上报并通过了。用这样的“国际标准”来作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技术支撑,带来的问题是属于战略层面上的。
我们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是:发展中的国家,追赶型的经济,超越式的模式。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翻译标”问题等于是对发达国家实施单纯的“跟进”战略,是难以实现跨跃式发展目标的。过去我们对于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强调与国际标准“等同等效”的原则,而较少考虑对我们企业有没有利,这样的思维模式已不适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由于我国的企业实力水平低,外贸依存度又高,行业组织能力又比较弱,这样做的结果往往给企业增加了困难。
2002年以前,我们都是参照中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或者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所以,衡量我国标准化工作指标一直是“采标率”和“参标率”。 这种观点,没有看到标准和知识产权的关系,尤其是当前这两者在国际社会中越来越融合在一起的事实。实际上标准是知识产权的最集中的体现,过多注意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或者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这相当于强制实施国外标准,导致我国产业界掉入国外的专利陷阱。以后试图跳出陷阱,都要付出巨大的转移成本,这种观点和做法限制了中国产业的发展,危害会越来越突出。在标准制定和推广的问题上,我们既要考虑TBT协议和国际兼容问题,也要充分考虑TRIPS协议和标准的私有利益问题,我们必须重新评估和改革现有标准化政策。
根据经济全球化大格局的形势和我国的国情,我国技术标准战略应该选择“全面跟踪、重点突破”的方针。
“全面跟踪、重点突破”战略符合我国国情,可有效地弥补我国和发达国家相比经济实力差、技术实力和国际合作实力弱的不足,有效地发挥我国的优势,不断地跟踪并有选择地确定重点目标和突破口,进行重点突破。在国际标准竞争中,经济实力是基础,技术能力是关键,建立战略同盟是保障。另外,市场优势也是个重要的因素。
根据我国国情,我们选择“重点竞争型”的国际标准竞争策略。
重点竞争是指有重点地选择我国优势、特色领域,争取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有利地位,使国际标准更多地反映我国技术要求,确保我国重点领域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优势,从而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解决“翻译标”问题,破除“等同等效”思维,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通过有效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国标准的水平,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我国产品和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通过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使国际标准更多地反映我国技术要求;在我国优势、特色领域实现以我国标准为基础制定国际标准的新突破,使国际标准充分体现我国重点领域技术要求和经济利益,确保我国重点领域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优势。
这一策略的实施将在国际标准化方面最终实现从“国际标准的本地化”到“国家标准的国际化”转变。通过在国际层面的交往与交流,将提高我国标准的国际市场的适应性和竞争力,最终使我国技术标准成为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标准,使中国在国际标准化领域中成为一支重要力量,使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单纯的“采标率”思维,已影响到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比率虽然不低,但大部分采用的是10年前的?国际标准。统计表明,现在的20906项国家标准中,目前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共9250项,采标率为44.25%,这已经达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比例。但是通过比照发现,在我国采用的6708项ISO、IEC标准(总共为l69l0项)中,78.65%采用的是1994年及以前的ISO、IEC标准。同时,通过对国家标准中已采用的4826项ISO标准的详细分析发现,其中2984项采用的是现行的ISO标准,占62%;1106项采用的是更新以前的ISO标准,占23%;736项采用的是已经作废或失效的ISO标准,占l5%。这也是我国技术标准在技术水平上远远落后于国际同类标准的主要原因之一。
思考之六:政府体制改革与标准管理方式是不是同步
政府管理体制已经逐步进行了改革,尤其是一批产业管理部委的取消,已使我国管理体制基本符合了市场经体制的要求,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已经接近。但是,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却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从管理体制到管理机构,从管理思维到管理办法,几乎完全是过去计划经济的模式。我们完全可以说:我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标准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这也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国务院一些部、委逐步撤消。我国行业标准的现有管理结构,分为三大块:
一是:由国家发改委管理被撤消工业部、委的标准。尽管国家对行业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但目前这9个行业标准的管理基本上还是原有的模式。唯一不同点就是国家发改委只负责管理这几个行业标准的计划、审批、发布,而将标准一般性的、事务性的管理工作授权委托给被撤消工业局后成立的联合会和产业协会。但目前的各联合会或产业协会基本上开展着与原来管理方式相同的本行业标准化二级管理工作,他们的所管理的标准约占我国行业标准总数的45%。
二是:已由工业部、委分解为我国大的集团公司。虽然这些工业部门被调整为集团公司,但目前这些行业标准由国防科工委进行统一管理,管理方法基本上还是原来的。这部分行业标准约占我国行业标准总数的25%。
三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目前负责行业标准的部、委机构。这部分行业标准基本上还是由原来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管理方法基本上也还是原来的做法,没有什么改变,他们均有行业标准的计划、审批、发布等管理权,这部分行业标准约占我国行业标准总数的30%。
总之,这三大块管理体系的共同点是: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研究标准化,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方式开展标准化,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管理标准化。这种现状,构成了中国标准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严重地阻碍了国家技术标准为中国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走向世界应有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