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泰国制定有关辐照食品的法规草案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2006年4月11日,泰国卫生部(MOPH)制定有关辐照食品法规草案。

  泰国卫生部(MOPH)提议对有关辐照食品的措施做出如下修订:

  1. 泰国卫生部(MOPH)的第103号(BE.2529)号通报将被撤销并由本措施提案取代。

  2. 除了所推荐的关于食品辐照处理的国际实施规范(CAC/RCP 19-1979, Rev. 2 - 2003)之外,辐照处理应当遵照本措施提案的特定要求:
  - 辐照源 a) 伽马射线放射性核60Co 或137 Cs。或 b) 来自机械源的,在5 兆电子伏(MeV)或低于5兆电子伏操作的X射线,或 c) 由机械源产生的,在10兆电子伏或低于10兆电子伏操作的电子 ;
  - 吸收剂量取决于本措施草案所附的辐照目的,但总吸收剂量不得超过10 KGray ;
  - 辐照设备应当由主管部门批准,与所要求的处理对照标准相一致。

  3. 食品辐照应当根据技术要求操作和/或重视消费者保护,并且不得代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或GAP。

  4. 除了泰国卫生部(MOPH)关于标签要求的通报和相关的有关食品的通报之外,根据本措施提案的标注应当明确显示:
  a) 食品辐照处理的总公司名称和地址;
  b) 标注为“辐照”或其它类似的标注;
  c) 辐照的特定目的为“用于….”;
  d) 辐照的标志是自愿性的,但如果应用,该标志必须依照本通报所附的规定标志,并紧跟在食品名称的后面;
  e) 辐照处理的日期。

  5. 食品包装应当依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在辐照处理之前和之后进行。

  6. 标签要求的过渡期为一年。

  该草案拟定于在国家公报上通报之后180天生效。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26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