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1日,泰国卫生部(MOPH)制定有关辐照食品法规草案。
泰国卫生部(MOPH)提议对有关辐照食品的措施做出如下修订:
1. 泰国卫生部(MOPH)的第103号(BE.2529)号通报将被撤销并由本措施提案取代。
2. 除了所推荐的关于食品辐照处理的国际实施规范(CAC/RCP 19-1979, Rev. 2 - 2003)之外,辐照处理应当遵照本措施提案的特定要求:
- 辐照源 a) 伽马射线放射性核60Co 或137 Cs。或 b) 来自机械源的,在5 兆电子伏(MeV)或低于5兆电子伏操作的X射线,或 c) 由机械源产生的,在10兆电子伏或低于10兆电子伏操作的电子 ;
- 吸收剂量取决于本措施草案所附的辐照目的,但总吸收剂量不得超过10 KGray ;
- 辐照设备应当由主管部门批准,与所要求的处理对照标准相一致。
3. 食品辐照应当根据技术要求操作和/或重视消费者保护,并且不得代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或GAP。
4. 除了泰国卫生部(MOPH)关于标签要求的通报和相关的有关食品的通报之外,根据本措施提案的标注应当明确显示:
a) 食品辐照处理的总公司名称和地址;
b) 标注为“辐照”或其它类似的标注;
c) 辐照的特定目的为“用于….”;
d) 辐照的标志是自愿性的,但如果应用,该标志必须依照本通报所附的规定标志,并紧跟在食品名称的后面;
e) 辐照处理的日期。
5. 食品包装应当依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在辐照处理之前和之后进行。
6. 标签要求的过渡期为一年。
该草案拟定于在国家公报上通报之后180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