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7日,欧盟代表团宣布已于2006年3月14日颁布了有关畜产品及非供人消费的畜产品加工品,用作饲料的乳及乳制品加工的法规修订草案。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2年10月3日第1774/2002号法规(规定了非人类消费用动物副产品的卫生要求)规定了有关动物副产品处理和使用的要求,包括动物饲料用乳类。考虑到2001年爆发口蹄疫(FMD)后,投入大量资金根除该疫病,以及为维持无FMD疫的状况,向欧盟(EC)出口的任何动物饲料用乳类,必须在干燥或酸化后,经15秒,72°C高温的处理(1 小时,pH值低于6)。
此次通报的法规草案——“有关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3类动物副产品中乳及乳制品加工要求的第(EC)1774/2002号法规附件VII,X 及XI的修正案草案”(SANCO/2153/2003 Rev.14)希望给各生产商增加加工动物副产品的可选方法。可选处理方法考虑了动物卫生及动物福利科学委员会1999年关于“紧急接种防止口蹄疫疫苗战略”以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05版附件3.6.2的报告中有关乳类中FMD病毒的灭活方法。处理方法概述如下:
处理方式:
消毒标准至少为 F03;
高温短时巴氏杀菌法(72°C,至少15秒)或和巴氏消毒法等效且磷酸酶检测呈阴性反应的消毒法,消毒两次;
通过以下方式和其他物理方法结合的HTST处理:
(i)温度为72°C或以上,并与干燥处理结合,或
(ii)将pH值降到6以下,至少1小时;
通过以下方式和其他物理处理结合的UHT:
(i)温度为72°C或以上,并与干燥处理结合,或
(ii)将pH值降到6以下,至少1小时;
当作为口蹄疫易感染动物种类饲料,且由按上述处理方法处理的乳类生产,在乳类凝结后至少16个小时才可收集,并在运送到猪场前,记录的pH值必须在6以下。
该法规草案已于2006年2月底批准,并于2006年3月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