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证”即在行政执法时出示证件。“亮证”对行政执法来说,是一件非常普通但不可随意的行为。
“亮证”具有法定强制性。“亮证”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实施当场处罚等执法活动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出示执法证件即“亮证”,是法律在执法程序上所作出的一项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定强制性程序。法定强制性不具有任何“随便性”和“选择性”,必须认真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之所以规定“亮证”执法,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其个人;代表的是国家管理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体现的是受国家意志约束的管理行为,而不是不受约束的个人随意行为。
“亮证”是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的必备条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范了“亮证”执法,每一个进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无论其地位、职务的不同,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认真履行亮证规定,自觉接受法律的规范与当事人的监督。执法证件中所载明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内容,正是国家所授权力与所承担责任的体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亮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而“亮证”是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的必备条件。
“亮证”处罚保证了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者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显然,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是不得实施这些工作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无论何人,只要进入了执法现场,发生了检查与处罚等执法行为,都应当亮证,让社会与当事人监督并确定国家是否授予其进入该地区履行行政执法的资格与权力。
(作者单位:江苏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