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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老化脱落成为城市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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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许多城市都发生了玻璃幕墙自动爆裂导致脱落的事故,有网民将玻璃幕墙称之为“城市中的空中杀手”,曾经引领中国建筑业时代潮流的玻璃幕墙,再度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2006年12月,原建设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玻璃幕墙一般每5年应检查一次,原则上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一些地方,很多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仅仅是每半年或每一年清洗一次,根本谈不上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更别说对其进行安全鉴定了。有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各种玻璃幕墙建筑达1.5亿平方米,占全球总量的50%以上,成为世界第一玻璃幕墙生产和使用大国,而玻璃幕墙的使用,也集中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的建筑中。

  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玻璃幕墙的隐患逐渐暴露出来,玻璃幕墙的自爆、脱落成为了城市的安全隐患。笔者了解到,从今年3月以来的短短5个月,广州因玻璃幕墙自爆而引发的安全事件接连不断,对市民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3月1日,广州市越秀区某商业广场2楼,一块长4米、宽1.5米的橱窗玻璃突然爆裂,碎片凌空飞落,楼下一路过的老太太被碎片划伤,送医院接受治疗;3月9日,黄埔区某大酒店,一块大玻璃从9楼坠落,砸中楼下一辆宝马轿车。

  而笔者了解到,类似的现象在全国各地也频频发生:2007年到2009年,重庆渝北区某小区先后有12户居民家的圆弧形玻璃自爆,高空坠落的玻璃砸坏了6辆车;2009年8月29日,湖北武汉市某银行大厦突然下起“玻璃雨”,碎玻璃随风掉落,前后持续10余分钟,两名路人受伤,一辆轿车天窗被砸碎。2009年8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5层的玻璃幕墙从天而降,砸中大厦门口轿车。

  “虽然目前建筑玻璃的质量和强度都有足够的保障,但毕竟玻璃的抗震性和抗变形能力都有欠缺,一旦遇到台风、飓风、地震、冰雹、温差突然变化等,均有可能会导致安全事件。”有专业人士说。

  已过质保期

  “在业界,自爆可谓是钢化玻璃的顽疾,目前技术手段还无法完全避免。现在最大的问题则是,广州大部分玻璃幕墙建筑已超过10年工程质量保证期。”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关人士说。建筑幕墙的受力金属与玻璃材料发生黏结,关键材料是硅酮结构密封胶(以下简称结构胶)。排除其他质量问题,这种胶也无法做到永久有效,10年左右它就可能发生老化问题。

  据了解,原建设部有关规范规定,承包商应提供给业主《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2006年12月5日,原建设部颁布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

  但玻璃幕墙楼盘的业主均表示自己没有收到过这样的说明,承包商并没有给业主提供此类说明。同时,业主们还表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要对玻璃幕墙负责,而至于一般的保质期、维修期、保养等常识就更加不清楚了。

  在《办法》颁布后,原广东省建设厅出台并于2008年2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规定:“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对幕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5年应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幕墙应每年检查一次。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但这一给玻璃幕墙建筑定期“体检”的要求,并没有真正落实。在笔者的走访中,只有不到10%的责任人对楼盘玻璃幕墙进行了检查,且没有一家进行了安全性鉴定。

  监管不到位

  《办法》与《细则》中都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细则》中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但到目前为止,对于具体哪个政府职能部门对玻璃幕墙实施日常的具体监管却没有明确规定。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指出,虽然发生一般性的玻璃坠落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可以追究其行政监督不作为、监管责任履行不力的责任。但从职能划分上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也确实会遭遇现实难题。据他介绍,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是由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建设主管部门没有监管权限,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日常维修、保养通常又需要靠物业履行,但物业不一定会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亟待立法

  “如果玻璃幕墙掉到街上砸伤了行人,经鉴定排除人为损害而是自爆,那么厂家或房地产商就需要负一定的责任;同时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业主和物业是要负连带责任的。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到底是业主还是物业的责任。”暨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苏文卿分析指出。

  有专家指出,《办法》仅明确了幕墙的安全维护应该由业主负责,但该由哪个职能部门进行监管、检测,《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还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业主不愿意对幕墙进行检测怎么办?检测后,检测报告要交给哪个部门接收?涉及需要更换、维护的话,费用由谁来出,业主是否愿意承担?因此,亟待通过立法的完善,来解决与规范上述问题。

作者:邓新建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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