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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药害救济赔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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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减肥产品供应商,太极集团除了做出主动召回曲美减肥胶囊的姿态外,没有丝毫承担赔偿责任的意思。

  如此“太极推手”,也不能完全说是太极集团在公然叫板法律。恰恰相反,拒绝赔偿的底气也许来源于当前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漏洞,折射出的则是药害救济赔偿渠道的不畅。

  尽管列有药品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药品管理法》并没有对赔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实际上,消费者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是多方面的,如假冒伪劣药品造成的损害,可预期的和不可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标志或说明不当造成的损害等。相关规定过于笼统,致使缺乏对消费者权益有针对性的保护。

  退一步讲,根据法理,特别法未做特殊规定的,可以遵守《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般法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条款对特殊商品似也鞭长莫及。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作用和风险并存。传统意义上的产品缺陷追偿,并不能简单适用于药品损害救济。以曲美减肥胶囊为例,尽管“是2000年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依法注册、生产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但仍有针对心血管的不合理危险存在并导致损害的发生。对此,《产品质量法》等一般性法律显然在此时难以为消费者撑起保护伞。

  此外,即便受害者通过司法诉讼申请赔偿,也往往陷入举证难的泥沼。药理作用相当复杂,加之个体反应存在差异,受害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很难举证药品质量与自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当一些潜在损害经过一段时间才凸显出来时,受害者要想证明是因过去服用某企业的某种药品所致,更是难上加难。马拉松的诉讼维权,其结果很可能是身心俱疲,权益依旧得不到主张。

  从前些年的鱼腥草注射液事件、欣弗药品不良事件,到如今的西布曲明事件,药品安全形势严峻。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50万人因药物不良反应住院,死于药物不良反应的高达近20万人。打通药害救济赔偿的“任督二脉”,对于进一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曲美拒赔敲响警钟,当务之急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补上制度层面的漏洞,建立和完善药害救济赔偿体系。其一,修改《药品管理法》,明确界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的范围,将药品带来的潜在损害缺陷纳入法律责任;其二,建立药品风险责任基金,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缴纳一定的药品风险金,以便药害事件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其三,建立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引入公益律师帮助单个分散的受害人抱团维权,获得与强势企业对等博弈的机会,从而充分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张遇哲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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