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行传给我一份《质量分析报告》,征求意见。其语言流畅,格式规范,但如果将自己置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则有一点让人疑惑,那就是通篇充斥着“基本”和“某”。比如说有产品质量有问题,就称“某企业”,对行业抽查结果,有的定性为“基本合格”。既然有详细和真实的数据,为何要含糊其辞?同行说,为了避免企业受到损失,问题已经整改,就没有必要点名吧,有些数据不高也不低,基本合格是惯例。
基本合格一词,乍一看,没什么,细一想,不对头。合格就是合格,不合格就是不合格,基本合格到底是什么概念,消费者无法得知。基本这个词,基本有用,但不是随处可用,尤其是涉及消费者知情权和利益时,基本上不能用。对同类产品个案,合格与不合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法大致不会犯此类错误,但对整个行业不同企业的产品抽查,得出区域内产品抽查的结论,是不是就无法进行定量结论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没有一个可以参考的定量依据,那么也可以不说结论,只用数据说话,合格不合格,由消费者自己掂量,也不失为一种科学的方法。
保护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维护企业正当的合法权益,是质监部门职责所在。但保护和维护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那就是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人犯了错,可以私下批评,改正了便了事。但这种保护个人隐私的做法并不适合照搬到对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上,一来并不是点了名,企业就立马完蛋,如果企业连这点市场打击都承受不了,这个企业也难以生存下去;二来职能部门维护企业利益的根本出发点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二者不可本末倒置。既然是质量分析的报告,就必须客观真实的反映情况,而不能让消费者一头雾水。
建立黑名单制度的做法已经被不少监管部门所采用。违规达到一定次数或者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业,都会依规纳入黑名单之中。黑名单作为一种最终结果,向社会公开是必须的。但是这其中的过程同样重要,对行业个体来说,以其为镜,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也不失为好的反面教材。而对社会来说,了解最真实的过程,不仅能扩大维权知识面,对加强警觉性、提高监督能力也不失为有用的资源。黑名单如果只是告诉消费者它是黑的,而隐瞒黑的原因和过程,它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作为向社会公开的权威报告,真实和实用是它的核心,不真实的报告是有害品,不实用的报告则是废品,不能指导消费者消费,不能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再华丽的报告也只是一张废纸。真实来源于责任,实用何尝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