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消费者于某,于2006年9月14日在某4S店以6.7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自主品牌轿车一辆,在收车时,于某发现车门处有一点划伤,经销商解释说是车子在运输中途刮蹭,属正常现象,并已补过漆,双方协商从总车款中,优惠1000元,最终以6.68万元的价格签订汽车买卖合同。
经过几天的实际驾乘,于某发现车内始终有异常的声响,遂与4S店联系要求维修。在维修的过程中,于某在车的内部发现一把钣金用手锤,并发现该车后挡风玻璃密封条安装不到位,车头灯进水起雾,车门密封不好,部分螺丝有扭动的痕迹等现象,联系起遗留在车内的“钣金手锤”,怀疑经销商故意隐瞒了该车曾出现过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遂与4S店进一步交涉,要求退车或是换车。
经销商表示无法满足于某要求。因为生产轿车的厂家有关于退车、换车的具体规定,要达到该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是有重大安全问题,无法行驶时,才可以退车、换车。经过交涉,4S店只能用总计1500元的汽车贴膜、保养等服务,来补偿消费者。于某不满经销商建议,向有关部门投诉。
【点睛】
本案经营者的行为若成立则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的要求不是过高,而是过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双倍的购车款,即13.36万元。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证据,双方对于车辆是否肇事、维修过,存在争议,消费者对证据提供不充分,无法分清责任。因此,消费者在平时一定要尽可能地收集充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