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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曲美消费者无赔偿计划”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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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叫停曲美等15种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生产曲美的重庆太极集团10月31日回应,将不再生产曲美减肥胶囊,但是保留“曲美”品牌。并认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对此前长期服用曲美的消费者没有赔偿计划。(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8版)

  “对此前长期服用曲美的消费者没有赔偿计划”——这样一个回应,让人感到遗憾和失望,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它实际上是合法的。因为从目前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一方面,曲美减肥胶囊确实“符合国家标准”(而且在说明书中写明了不良反应的存在),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属于非法生产的假药、劣药;另一方面,针对“曲美”新被发现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风险,作为生产厂家的太极集团也已进行了主动召回——且是先于国家主管部门要求之前的主动召回。

  这也就是说,在“曲美”召回事件中,厂家其实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依据目前法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普遍执行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对于“曲美”此前发生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厂家也就无须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可是,具体到药品不良反应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如“曲美”所含的西布曲明“可能提高潜在的心血管及中风的不良反应发生率”,简单地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显然又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毕竟,虽然厂家不存在过错,但是药品的不良反应与其健康危害之间,确实存在因果逻辑关系——消费者的健康风险,确实是由服用“曲美”所造成的。因此,在这里,更适用的法律归责原则显然应该是特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这正如《民法通则》所阐明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遗憾的是,《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这样一个“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药品不良反应的追责上,依然是“派不上用场”。因为现行有关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无论是《药品管理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针对药品不良反应所产生的损害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即使厂家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实际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疑,这是一个漏洞。如果对这一漏洞坐视不管,将损害消费者的基本健康权利——让药品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各国住院患者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10%~20%,其中5%因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而死亡。因此,针对此次“曲美”召回事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已上市产品的召回、销毁,更要反省现行法律制度在药品不良反应追责赔偿问题上的疏漏,并尽快从源头上采取补救措施,及时修补好这一法律漏洞。

  (作者系评论员) (本文来源:西安晚报 )

作者:张贵峰 来源:西安晚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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