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向山西省长治市质监局反映,在潞城市北村一荒沟有企业正在生产地条钢。
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在潞城郊区一偏僻处找到被举报地点。黑色铁门紧锁,透过门缝,执法人员看到里面炉火通红,机器轰鸣,工人们正干得热火朝天。生产现场,一组中频炉正在运行,地条钢40根,每根约为23公斤,地条钢浇铸模具10根,地条钢原料废钢渣7吨,7.5吨起重机一台。经核查,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及任何手续,起重设备无任何手续,更未进行定期检验,没有固定的起重机操作工,更没有操作证。
该企业利用废钢渣冶炼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地条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地条钢,中频炉就地封存,地条钢、模具予以异地封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对该加工点使用的起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就地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