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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将食品过敏原纳入食品法典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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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6日,根据阿根廷农牧渔业食品部网站消息,阿根廷农牧渔业食品部与阿根廷政策法规机构管理局发布联合决议(Resolución Conjunta 57/2010 y 548/2010 Modificación),拟对阿根廷食品法典过敏原的规定进行修改。

  将以下内容纳入到阿根廷食品法法典第235条第7款:

  “第235条第7款:

  1 对于以下过敏原和可能使易感人群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必须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注清楚,无论该成分是预包装食品的主要成分还是作为配料。

  1.1 含有麸质的谷物,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包括葡萄糖和麦芽糊精;谷物发酵蒸馏酒或用于酒精饮料的食用乙醇);

  1.2 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

  1.3 蛋与蛋制品;

  1.4 鱼和渔业产品(除:除了用于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载体的鱼胶类;和啤酒及葡萄酒载体的鱼胶类);

  1.5 花生及其制品;

  1.6 大豆及其制品(除:精炼大豆油,源自大豆的β-混合天然维生素E (INS 306),天然d-α生育酚,天然d-α生育酚醋酸盐,天然d-α生育酚丁二酸盐)

  2 应在标签中以对比色清晰的标注“含有……”和/或者“来自于……”,过敏原的名称见第一条的列表。

  3 不允许使用警示性语言如“可能含有过敏原”来含混表述过敏原成分。

  该草案的评议期为180天。

作者:佚名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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