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受理了原告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诉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起诉称,自2002年8月起,本公司率先在国内生产销售以木糖醇作为其特有名称的乐天无糖口香糖,并将自己拥有完全著作权的牙齿笑脸图标作为产品装潢同时使用。2003年9月,原告又开创性的将塑料瓶作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产品的特有包装在国内广泛使用。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经过原告的大力宣传,成为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商品。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进口、销售或在网上宣传,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在先权利的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以及在中国市场上进行正当竞争的权利。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犯原告牙齿笑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礼道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