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迫使业主按照重新测绘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结算房款,开发商将两名业主的房产证扣留。为此,两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房产证。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开发商无权扣留业主房产证,判令开发商返还。
2001年10月和2002年3月,胡先生和杨先生分别与北京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亚信公司开发的新康园小区F2楼的房屋。2002年7月,亚信公司委托北京昌房房地产测绘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测绘,胡先生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1.26平方米,杨先生购买的为155.34平方米。亚信公司依据前述测绘面积,为胡先生和杨先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3年1月,因F2号楼的部分业主反映房屋阳台面积有误,亚信公司又委托北京昌房房地产测绘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再次测绘,更正了第一次测绘的数据。因该楼的公摊面积系数的改变,使胡先生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变更为142.14平方米,杨先生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变更为156.31平方米。2003年7月,亚信公司以要求胡先生、杨先生按重新测绘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款及变更房屋所有权证为由,将两名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扣留,双方协商未果。
胡先生和杨先生分别到法院起诉亚信公司,要求亚信公司返还房屋所有权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两名业主的诉讼请求。胡先生和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和杨先生已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系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持有人。亚信公司扣留胡先生和杨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据此,法院终审判决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返还胡先生、杨先生房屋所有权证。
承办案件的法官表示,由于本案系返还财产纠纷案,故亚信公司关于胡先生、杨先生所购房屋测绘面积已变更,双方应重新确认房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变更房屋所有权证的主张,应另行解决,但亚信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返还两名业主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