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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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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正式决定设立“市长质量奖”,奖励金额100万元。

  根据评定管理办法,珠海市“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两家。办法对企业申报条件和评审原则作出了规定。要求申报企业在珠海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作3年以上;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广东省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十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诚实守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较大事故,或未有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未有严重质量问题,或不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设立,对引导和激励珠海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珠海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重大意义。目前,该奖项评选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启动,首届“市长质量奖”有望年内诞生。

作者:佚名 来源:珠海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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