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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纤维检验局积极开展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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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及中国纤维检验局〔2010〕18号文件精神要求,辽宁省纤维检验局从2010年6月起,对沈阳、大连、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铁岭、阜新、朝阳、辽阳、葫芦岛等11个市共102所高中、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在用絮用纤维制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涉及絮用纤维制品总量97235床/套(含学生自带16918床/套)。特别是当了解到本溪实验中学分校承接了700名玉树地震灾区孩子上学后,执法人员及时赶到学校学生公寓,现场检查学校提供的被褥质量状况,并向学校负责人介绍国家的有关规定,采购注意事项,得到了学校领导及广大师生的一致肯定和高度评价。

  此次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抽样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国家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以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抽样检验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经现场检验后,抽查中不合格的样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验出纤维制品下脚料或其再加工纤维;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二、三类棉短绒;短纤维含量、含杂率超标。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原料混入絮用纤维制品中,将可能引起人体皮肤过敏并直接损害人的呼吸系统。

  在检查中发现,许多学校对絮用纤维制品的法规与要求不了解,对被褥采购时的质量约束条款的内容不清楚。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辽宁省纤维检验局采取相应措施:一是要求各学校对在此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二是要求使用部门建立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三是要求今后学校应向有集团采购供货和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生产企业中选购(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教育厅联合签发的文件)。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供货企业提供含有供货数量、采购单位等信息的“验货检验报告”或供货后由校方直接抽样送到省纤维纺织检测中心检验。四是对未按期整改的学校,将联合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按期完成。五是公布相关业务部门电话,以方便各界对有关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咨询。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纤维检验局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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