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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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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对标准化法律制度建设的新要求

1.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的作用与意义

标准化是国防科学技术应用基础平台的组成部分,是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技术基础,是提高国防科技工业基础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跨越式发展的技术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要求建立开放的标准体系,在满足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需要的同时,积极采用先进的民用标准,充分利用国家标准化方面的资源。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是规范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保证,形成对国防科技工业新发展的必要技术支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就是要保证武器装备及主导产业的发展,尤其是为保障武器装备的效能而规范建立通用而且能重复使用的规定或条款的活动。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要规范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标准实施监督的过程,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管理活动。

2.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原科工委也制定并颁布了有关军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规章,对推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标准化工作,保证军工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1998年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后,军用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职能部门发生了变化,为适应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后标准化管理的需要,根据2001年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已着手《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国防科工委自1999年以来也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行业标准编写规则》(现已由国家军用标准GJB6000《标准编写规定》所替代)、《标准审查工作要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等规章,对体制改革后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以及标准制定、审查、批准、发布、出版等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因此,建立健全与国防科技工业新的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规体系,尚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之中。

3.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必要性方面,一是适应国防科技工业新的管理体制的需要。国务院进行体制改革成立了新的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及主导民品。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的内容、范围和工作渠道都发生相应变化,国防科工委要审批发布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有关的国家军用标准,还要审批发布核、航天、航空、舰船、兵器的行业标准以及主导产业有关的各类标准。为了完成新体制下标准化工作任务,按照新的职能分工和工作渠道开展工作,就需要制定一套适应新的管理体制的标准化规章制度。二是国防科技工业新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是国防科技工业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标准化法律制度方面要保证新技术领域标准的制定修订;围绕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标准化法律制度要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标准的研究与使用,加大重大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的制定与贯彻。在实施若干重人科技专项中,标准化法律制度建设中要规范标准体系的建设,推进《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实施与应用。在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方面,标准化法律制度建设要规范标准预先或先期研究上作。三是调整标准化内部各要素关系的需要。标准化工作涉及大量的技术组织管理工作,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随着工作的开展,各部门、各项工作、各种要求、各种工作程序都要做出相应调整。

在可行性方面,一是以中央关于国防科技上业和武器装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及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技术基础工作基本规定为依据。二是有当前仍然有效,基本精神仍然可行的《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作为指导。三是有长期形成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和惯例及各种支持性法律规定和标准作为基础。

二、国防科技工业法律体系的特征与建立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

1.国防科技工业法律体系的特征

国防科技工业法律体系是指以凋整国防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内容,以《国防法》和国家相关基本法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形式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防科技工业法律体系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的法律规范许多属于特别法律规范或特殊规定的范畴,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经济活动和科学研究,许多都与军事有着直接的关系,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领域。国家计划调控和行政管理是军品科研、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主要调整方式,不同于一般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市场调节为主的调整方式,更多的还体现行政强制性。

2.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

(1)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维护围家利益,增强国防实力是国防科技工业的基本职能,也是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领域的着眼点,这条原则要体现在程序的合理性、标准审查的严格性,重在保证标准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2)体现国防科技工业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原则。国防科技工业建立健全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要紧密结合围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不仅做到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重点突出、配套协调,而且做到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

(3)同国家改革进程相一致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建章立制对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结合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时将成熟的经验通过立法予以肯定,并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标准化工作。

(4)与国家标准化和国防科技工业法律体系相一致的原则。《标准化法》正在准备修订的过程之中,相关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将依据标准化的修订进行调整,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规和规章要与其相适应。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规和规章是国防科技_工业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要与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相适应,要在遵循相关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逐步形成以国防科技上业专门法为内容的标准化法规和规章体系。

(5)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领域的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突出重点,重点抓好《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对于标准贯彻应用方面的规章要加强研究,逐步制定。

(6)总结与借鉴相结合原则。在制定标准化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国家标准化上作发展取得的经验和国防科技上业发展取得的实践成果,并研究国外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实践,为我所用,使所立之法既有理论和实践支撑,义有参考和借鉴依据。

三、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结构设计分析与法律制度间相互的有机联系

1.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结构设计分析

国防科技工业准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在结构设计中要满足标准化基本政策规定、标准化业务工作流程,并从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标准化工作保障、标准化技术服务的角度进行分析。国防科技工业标准法律制度体系结构应分为四层,第一层是《标准化法》,第二层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层是按标准化基本政策规定、标准化业务工作流程、从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标准化工作保障、标准化技术服务等进行分类,综合性的国防科工委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第四层是对综合性部门规章进行支撑的具体规章。通过四个层次法律制度的建立,形成金字塔的形式,在满足国防科技上业发展需要的同时,对《标准化法》的贯彻实施形成有效的支持。

(1)在标准化基本政策方面。我围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机构。按《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目前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委正在联合起草该条例,尽管原《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许多内容已不适用目前的形势,其基本精神还可以遵照。从现实的情况看,总装备部负责武器装备论证、使用阶段的国家军用标准和军兵种部门军用标准的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阶段的国家军用标准和核、航空、航天、船舶、兵器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在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中,《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是第二层的法规,非常的重要,其适用范围应是:军事装备(含武器装备、军用后勤装备)科研、生产、使用及军事活动(含作战指挥、军事训练)、国防科技工业活动有关的标准化工作。在该法规中应当对‘军用标准”的内涵进行清楚和准确的界定,“国防科技工业标准”的概念应是其下位的概念,还要对军用标准化的管理进行明确的分工,明确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等。

在政策性规章的制定方面,还应制定《采用国外先进军用标准的基本规定》等。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章也需要遵照执行。广义的说,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应包括采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包括《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等,这些规章在体系中应是第二层的。

(2)在标准化工作流程方而。按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于国防科技工业准化,还要重视开展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模块化)工作。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最重要的足程序的约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指标准草案的编制、审查、批准以及标准的发布、复审、出版和归档的程序。目前科工委发布的重要规章有《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这是第三层的标准规章,在此之下,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约束和调整,一是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目前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都足以标准的形式进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制定的标准是国家军用标准GJB6000-2001《标准编写规定》;二是标准审查的基本要求,目前科工委发布了《标准审查工作要求》:三是标准的报批、批准发布,对报批的工作在相关规章中有一些规定,但对批准与发布目前缺乏更为详细的规定,批准发布标准的过程也应更加透明和明确,要加强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四是标准印刷出版及发行工作,科工委已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颁布标准的发行管理办法》;五是归档与备案工作,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可以参考使用,在科工委有关规章里有一些规定,不够系统,需要重新制定;六是复审与废止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会制定的《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可以参考使用,在科工委有关规章里有一些规定,不够系统,需要制定《国防科技上业标准复审与废止基本规定》。

在标准贯彻实施与监督方而,应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准贯彻实施与监督基本规定》,提出标准贯彻实施与监督基本要求,该规章属于第三层法规,目前已制定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规范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工作,缺乏《国防科技工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工作规定》,后两项规章属于第四层次的规章。

(3)在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方面。需要以标准化管理工作为调整对象,一目前已依据属于第三层次的《国防科技工业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基本规定,制定了属于第四层次的《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

(4)在标准化工作保障方面。标准工作保障主要是指对国防科技工业标准的研究与制定起到保证作用的各种客观因素的集合,它包括了标准技术机构、人才培养、经费保障三方面。目前已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了在法律制度体系之中第三层的《国防科技工业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秘.,还制定了第四层的《国防科工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它是对第三层规章的补充和完善。还需要制定的是《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技术研究机构管理与工作要求》。对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养、标准化经费的使用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5)在标准化技术服务方面。标准化技术服务主要是指标准信息服务、咨询评估服务、宣传普及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等,应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6)在标准化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根据国防科工委技术基础条件建设的要求,近期将建立基于网络平台的标准化工作系统和服务系统,根据目前的建设情况,应及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上作系统和服务系统工作要求》。

2.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间相互的有机联系和作用关系

目前,新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规章有九项,这些规章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调整的对象不同;二是涉及的领域不同,主要涉及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技术组成建设方面制定的规章;三是按体系结构来分析,这九项规章层次不同,第二层次的是《国防科技工业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国防科工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国防科技工业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其他的为第四层。这些规章的相互有机联系是:一都是调整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管理关系和协作关系的规章。二是不同层级的规章具有相互的逻辑关系,如:第三层次规章《国防科技工业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制定之后,需要制定《标准审查工作要求》、《国防科技工业出版印刷管理办法》、《国防科工委颁布标准的发行管理办法》等作为其支撑。二是在有关的规章之中,一些规定可以引用。

现有国防科技工业准化法律制度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体系不健全,对规章的制定没有整体的、合理的构想,法律制度问具有的相互有机联系,制度之间按调整对象有序排列并相互支撑的合理架构不明确。二是目前在标准审查等环节为几个规章所调整,需要重新设定。三是一些规章层次不清,没有上层次的法规或规章,如:《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

四、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趋势

1.《标准化法》修订对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影响

《标准化法》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该法出台的时候已不冉是完全的计划经济,而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随着近年来社会迅速发展,市场经济日标和依法治国方略得以确立,特别是入世以来,WTO/TBT等国际公约也在不同程度上成为我国标准化法律的渊源,现有的标准化法律体系已无法满足对外开放与自我保护的需要,《标准化法》需要重新定位,其修订将对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的确定产生影响。

《标准化法》修订后对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影响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标准法律法规体系的全面评估和调整。针对体系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全面调整体系内法律法规,以《标准化法》修订为契机,对所有标准化法律法规熏新进行评估j需要修订的修订,需要废止的废止。需要补充的补充。一旦《标准化法》修订完成,依据新法规定的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运行机制首先应对现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章作全面评估和调整,逐步实现国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体系的全面调整。比对WTO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标准化法律法规重新进行评估,按国际贸易协议和我国的承诺作相应调整。在《标准化法》修订后,针对其他部门的标准化规章和地方标准化条例,依据新法作重新修订。

(2)《标准化法》修订后,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内有关内容要做相应的调整。重点是吸收《标准化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出概念清楚、分工明确的《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标准化法》修订中对“标准”定义的重新确定,有助于“军用标准”基本概念的界定,应坚持的是军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应是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科研、生产和使用_相结合。重点对部门之间的管理上作进行合理的分工,将对围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技术管理方面的规章进行调整。按《标准化法》的规定,将对标准贯彻实施与监督环节,形成一套行之仃效的制度,这些内容的确定,将修改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实施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制定程序也将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2.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近期重点

正如前面的分析,国防科技工业“十一五”期间将有一个较人发展,对标准化上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囡防科上委提出的“基础能力战略”的要求,通过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分析,近期应抓紧《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国防科技工业准贯彻实施与监督基本规定》、《国防科技工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上作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准化技术研究机构管理与工作要求》等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并完善《围防科技工业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支撑规章的制定。

作者:李强 来源:中国标准化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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