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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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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湖北省质监局一纸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让某食品企业心悦诚服。该企业负责人说:“(处罚书)一条一款,清楚明了;逐字逐句,都能找到法律出处。我们心服口服。”

  从8月1日开始,湖北省质监部门全面按照《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行政执法。《规则》、《标准》不仅细化出了174种违法行为,还有效地避免了“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的问题。

  湖北省质监局法规处处长牛国权表示,出现“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甚至“随意裁量”的原因在于,地域不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同、对相关法规的理解也不同。为此,2008年6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标准予以公布、执行”的精神,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多次要求积极探索“防范执法风险”机制的指示,湖北省质监局专门成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及对策研究”科研课题组,在湖北武汉、襄樊等市局进行了两年的试点,最终于今年7月,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湖北省质监局联合下发了《规则》和《标准》,在全国首开先河。

  有关执法人员表示,《规则》和《标准》的亮点在于“精细化、可操作性、人情味”。精细化的主要表现是科学分类。比如《规则》用了5章32条,从“上位法”的角度对自由裁量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如按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轻重程度不同,将违法行为划分为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一般和严重等4大类20多种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标准》则对涉及产品质量、标准等10余个领域的14部常用法规中规定的174种违法行为作了列举细化,将违法情节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档,并规定了对应的一般自由裁量标准。

  《规则》和《标准》的可操作性强主要表现在压缩了“罚款的自由裁量空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此,《标准》依据轻微、一般、严重违法3种情节,则将其细化为对应的3种罚款数:1.4倍以下、1.4倍以上2.4倍以下、2.4倍以上3倍以下。

  《规则》和《标准》的人情味则体现在执法的合理性上。《规则》参照《刑法》等相关法律,第一次对具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作出了可给予“减轻处罚”的决定,并列举了“立功表现”的情形。

  湖北省质监局“自由裁量课题组”组长刘嗣元认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9月10日依法行政工作会提出的一系列“建设法治质检”新要求,《规则》、《标准》的实施,无疑具有示范意义,但从长远看也只是权宜之计。一是随着质监事业的新发展,这一制度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二是从法理的角度看,自由裁量权最终还是要在立法源头上得到解决,而不是仅仅依靠地方文件来保证。

作者:张华 杜吟 刘霞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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