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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罚更入情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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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根据举报,山东泰安市质监局对辖区内某蜂蜜厂进行监督检查。该厂1月20日生产销售的洋槐蜂蜜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依据是GB18796—2005《蜂蜜》,不合格项目:高果糖淀粉糖浆(技术要求是不得检出,实际检验结果为阳性。该项目应符合标准4.5.1条要求,4.5.1条属GB18796的强制性条款,内容如下:不得添加或混入任何淀粉类、糖类、代糖类物质)。经调查,未发现该厂有掺杂掺假行为,该厂履行了原材料进货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均符合要求。需说明的是,该厂进货验收和出厂检验时未检验高果糖淀粉糖浆项目。该批不合格蜂蜜共生产200公斤,销售价为40.00元/公斤,成本价为30.00元/公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8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分析意见

  该案案情比较简单,也比较常见,但应当依据哪条法律规范进行处罚才能既合法又入情入理呢?案审委成员经讨论分析提出了如下4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将该案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进行处罚,同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91条的规定,向山东省质监局提出吊销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建议。理由一:在食品质量安全日益受到社会和群众关注的今天,该厂生产的蜂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属较严重质量问题,可推定为有主观过错,理应重拳打击,处罚并建议吊证。理由二:虽然未发现掺杂掺假的主观故意,但该厂出厂检验未检验高果糖淀粉糖浆项目,且该项目在抽样检验中不合格,符合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定性要件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将该案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进行处罚。理由一:蜂蜜中含有70%~80%的果糖、葡萄糖,它们属单糖类,可以直接被人体吸收。而高果糖淀粉糖浆只有分解成单糖后才能被人体吸收,它的检出可以推定蜂蜜中掺有上述物质,势必影响蜂蜜中果糖、葡萄糖的含量,有作假之嫌。严格意义上讲,对人体健康是有影响的,况且GB18796中4.5.1条属强制性标准要求,因此倾向于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来处罚;理由二: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部分第3条也规定,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才能做出相应行政处理,而不能直接予以行政处罚。理由一:该厂履行了进货验收和出厂检验义务,虽出厂检验未检验高果糖淀粉糖浆项目,但根据《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蜂蜜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中不包含高果糖淀粉糖浆项目,况且连当地市级食品发证检验机构也不具备该项目的检验能力,如此情况,要求企业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厂有掺杂掺假嫌疑,所抽检蜂蜜高果糖淀粉糖浆项目不合格。通过理论分析,应该是蜂农在生产原蜜时添加了该物质,但不能据此推定该厂在生产销售不合格蜂蜜产品中存有主观故意或过错行为,如此情况,当然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0条进行处罚。理由二:高果糖淀粉糖浆是可以食用的物质,在其他食品生产中也有应用,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综上,该厂的蜂蜜产品不属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不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第50条直接予以处罚,而应依据第17条来作出处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将该案定性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案进行处罚。理由一:GB18796中4.5.1条属强制性条款,通过前面分析知道,该产品不合格不属严重质量问题,因此与《产品质量法》第49条、第50条以及吊证的要求相比,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进行处罚,处罚较轻,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更能凸显社会效果,体现公平合理。理由二:根据《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解释,该案进行的监督检查属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不属于监督抽查形式,而《产品质量法》第17条是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作出的处理规定,因此适用《产品质量法》第17条处理不妥。理由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GB18796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案违法行为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相应的罚则。《食品安全法》较《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而言是特别法,是新法,《标准化法实施条列》较《产品质量法》属旧法。根据法律适用规则的要求,在新法、特别法均未规定处罚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旧法(即《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这样做显然是符合法律法规适用规则要求的。

  笔者支持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意见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意见更加趋于入情入理,符合当前和谐执法的总体要求。各地质监同仁如有不同意见,恳请共同探讨。

作者:田烈斌 曹继海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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