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北京的赵女士在一家网站订购了一件上衣,快递送达后,赵女士想先验货、再签字,但快递人员以“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只负责送达”为由,要求赵女士必须先签字、后验货。但签过字的赵女士打开包装发现,这件上衣和购物网站上的描述大相径庭,并且还有大量污渍。这时,网站则以赵女士已经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承担质量责任。
收取快递时,消费者是否有权先开箱验货?日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对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发起了挑战。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目前,快递服务业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不规范行为屡屡出现。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这一“行规”,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从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经常出现的欺诈行为。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按照《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因此,“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
同时,“先签字、后验货”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消费者知情权。收件人作为消费者,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包括快件内物品内容)、质量真实情况的前提。而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则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设置了一道障碍,如果消费者不签字,消费者就不能打开包装验货,知情权就无从实现。
另外,《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快递公司坚持不让消费者先验货其实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一行规即是快递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片面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违反了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
针对快递行业这一不合理行规,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首先应该对快递服务行业不规范服务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要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不合法、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并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消费者应当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到快递货物时,不要着急签收,不要轻易做出付款后再验货的决定,如果商家或快递员不让先验货,应当拒绝签收;发现货物有损毁或货不对板等问题时,可以拒绝付款。消费者掌握证据后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