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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3.5吨以下汽车执行国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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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9月1日起,除部分大型客车及柴油车外,广州市核重3.5吨以下的汽车和核重3.5吨以上的LPG车将执行国Ⅳ标准(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在市内销售、注册登记的车辆,从外地转入广州的车辆也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记者了解到,柴油车由于油品供应问题,暂不执行。对于符合国Ⅲ标准的车辆,车管部门设定两个月的期限,即到10月31日前在车管系统全面实施国Ⅳ标准。车主只要是在8月31日购买但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都可以在2010年10月31日前凭正式发票或购车合同文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另外,8月31日前从外地转出拟转入广州市的符合国Ⅲ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可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据了解,这一规定,对于即将购车的广州市民影响不大。因为,车商在生产汽车前,会针对销售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相应车型,所以车主在购买新车的时候不需要担忧这个问题。但是,如果车主是9月1日前已购买的国Ⅲ汽车仍未提车的,可以不参照国Ⅳ标准办理上牌,但上牌时一定要提供购车合同或协议,以证明购买日期;车主如果在发票上造假,交警将严查。

  对此交警提示,市民如果想查询车型是否符合国Ⅳ,可登录广州环保网(www.gzepb.gov.cn)、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b.gov.cn)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作者:王辉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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