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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避风港规则审结网络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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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人陈好、胡兵婚纱礼服系列摄影作品被酷6网使用,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将酷6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适用避风港规则审结了这起案件,驳回了正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酷6网的经营方式和公证的使用情形看,涉案照片确系通过网友上传的形式体现,酷6网并未改变上传内容或者进行推荐,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未超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范围。在此前提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中,明确规定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五项免责条款,符合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上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包括向公众明示提供存储空间,提供相关联系方式,未改变作品,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作品侵权,未直接因该作品获得经济利益,接到通知后进行了删除,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无过错,应审查网站是否能够注意到网友上传的作品,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上传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如对作品在网站存在的注意能力,以及对侵权性质的判断能力均超过网站正常的能力和范围,不应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

  通过现有证据可以看出,涉案照片由网友上传,所在位置不在首页或其他可为网站管理者明显所见的位置;网站没有对照片进行推荐;胡兵、陈好的身份为演艺明星,拍摄照片公开传播系演员正常的宣传方式;涉案作品被大量网站使用,容易给用户造成传播不受限制的直观印象;原告自身对于其照片的权属公示亦不足,审理过程中所见相关照片无一张标注原告的权属。综合以上情形,作为提供存储空间的酷6网,其注意能力和判断能力均不足以使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友上传涉案照片通过其网站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原告认为酷6网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酷6网在最初接到通知后,已经删除了涉案照片,尽到了相应义务,其行为符合上述避风港原则的五项要求,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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